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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男子和妻子入住一酒店,半夜12点,妻子突然喊醒他说:有人在房间里!隐约

江苏苏州,男子和妻子入住一酒店,半夜12点,妻子突然喊醒他说:有人在房间里!隐约看到一200斤胖男人,光着上身,光着脚,只穿一条黑裤子,站在房门走廊,男子瞬间反应过来,急忙给前台打电话,并报警,可酒店给的解释让他无奈! 孙先生和妻子入住一家酒店,晚上洗漱完后,累了一天的夫妻俩纷纷进入了梦乡,可不曾想,10月28日凌晨12点多,孙先生被妻子喊醒。 孙先生被叫醒有些懵,不知道妻子为什么大半夜突然叫醒自己。 妻子有些惊恐,声音有些颤抖的跟他说,好像有个人在房间里。 孙先生迷迷糊糊的听完立马瞪大眼睛开始观察房间里面的情况,这一看不要紧,房门走廊那块隐隐约约还真有一个黑乎乎的人影,他拿出手机准备拍下视频留作证据。 他再仔细一看,真有一个男的,是个大胖子得有200斤,他光着上半身,还光着大脚丫子,全身上下只穿了一条黑色裤子。 孙先生夫妻俩屏气凝神的看了看,那男的竟然站了起来,挡站在床头。 这期间也就大概十几秒的功夫,孙先生才反应过来,急忙给前台打电话,可是电话一直没人接,于是,他紧接着报了警。 孙先生壮着胆子,问了那男的是什么人,可是,那男的吭吭哧哧憋了半天也没说出来。 孙先生也没有为难他,就让他先走了。 其实,孙先生一方面面对这个陌生大汉突如其来的闯入确实很害怕,也是引起冲突,另一方面,他也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妻子的安全,因为妻子被吓坏了。 孙先生一直安慰妻子,说那男的可能是走错了,让她别害怕。 说实话,谁大半夜屋里突然多出一个光着上半身的赤脚大汉,谁不害怕啊? 当天晚上,酒店将房费退还,并给孙先生和他的妻子更换了房间。 出了这种事,孙先生自然要让酒店给个说法,怎么大半夜的闯进来一个陌生人? 酒店给出的解释让孙先生有些无奈。 酒店方解释说,是酒店前台操作失误,给错了房卡,所以,那个男人走错了房间,而闯入孙先生房间的男子,是住在隔壁的房客。 孙先生对于酒店的安全保障方面也提出了质疑,因为,事发当天,他的房门门锁有问题,关不上也不会发出警报声。 酒店方,当时也和孙先生说,房门确实存在问题。 不过,孙先生说,这个事发生后,警方后续也没有给他具体的答复,对于那个男子,孙先生表示也没有办法追究他。 孙先生觉得,像这种大酒店,怎么可能发生这种事呢?当时他发现房间闯进陌生人时,给前台打电话求助,没人接,打了4、5次都没有接通,他觉得酒店没人接电话,这说明应急响应也存在问题。 自从遭遇这件事后,孙先生的妻子被吓到了,睡觉之前总会反复问门有没有锁上,去看了医生,医生说妻子有应激障碍。这事对他家的生活也是产生了影响的。 有人说,大半夜多吓人,我住酒店习惯性翻床底下看有没有人藏着,都成“后遗症”了。 孙先生住的这酒店门锁存在问题,设施应该是老化落后了,门关不上警报也不响。 发生这种事情和人家误闯进来的人也没关系,和人两口子住的也没关系,这就是酒店的问题啊,为什么你的房卡怎么能打开别人的门呢? 10月30日下午,酒店工作人员回应,说目前已经和当事人达成和解,但并未透露具体的和解的内容。 也提醒大家,住酒店要注意: 1、入住先看门后的紧急状态逃生通道方位。 2、保险锁、保险链是否正常! 从法律方面来看: 首先,酒店因为前台操作失误的时候导致陌生男子闯入孙先生的房间,侵犯了了孙先生夫妻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此事中,陌生男子未经孙先生许可,通过酒店前台操作失误发放的房卡进入房间,直接侵犯了孙先生夫妻俩的的隐私权。 酒店作为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他人私密空间被非法侵入,构成共同侵权。 而且,酒店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闯入者声称“走错房间”,酒店仍需对管理疏漏负责。 其次,酒店有义务确保房间门锁等设施正常运行,以保障住客安全。 这件事中,房门锁存在故障且未及时修复,导致陌生男子能轻易进入,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酒店需对孙先生夫妻因房门锁故障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孙先生的妻子因为陌生男子闯入被吓到,医生说她有应激障碍。酒店要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孙先生夫妻因酒店管理过失遭受陌生男子闯入,导致孙先生妻子患上应激障碍,属于人身权益受损。 不过,孙先生如果想让酒店赔偿,需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酒店行为构成侵权,也就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二是,孙先生妻子的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需要医疗诊断证明。 若满足条件,根据侵权情节、后果严重性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