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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审理一起“近亲结婚”后离婚案,男女双方育有两子】 基本案情  吴某(女方)

【汉中审理一起“近亲结婚”后离婚案,男女双方育有两子】 基本案情  吴某(女方)与王某(男方)自小相识,成年后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后生育两子。吴某与王某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导致感情不和。2025年7月,原告吴某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可能存在法律上禁止结婚的情形。承办法官通过走访双方亲属、村委会后查明,原、被告的母亲是同胞姐妹关系,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2017年,原、被告隐瞒双方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事实登记结婚。虽然双方已取得结婚证书,但现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审理结果  按相关法律规定,法官遂作出判决,宣告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无效。经过法官耐心地释法析理,吴某与王某最终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另行达成协议,该起因婚姻无效产生的家庭纠纷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本案中吴某与王某虽然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但是双方隐瞒其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事实登记结婚,符合婚姻无效的第二种情形,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所生子女虽为非婚生子女,但法律规定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婚姻是神圣的契约,但其成立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本案再次表明,血缘亲情与法律婚姻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界限。每一对意欲步入婚姻殿堂的恋人,都应当秉持对法律、对家庭、对后代负责的态度,确保自己的婚姻合法、合规、合情,唯有如此,才能为幸福生活奠定最坚实的基石。任何试图通过隐瞒、欺骗手段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最终都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亲上加亲”是落后的封建观念,已被现代科学和法律证明其危害性。公民应树立科学的婚恋观,尊重生命健康,遵守法律规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来源:宁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