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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刑事判例:医生在医院开展交叉韧带重建术项目,先后六次收受手术耗材回扣款】

【医疗刑事判例:医生在医院开展交叉韧带重建术项目,先后六次收受手术耗材回扣款】   【基本案情】2009年9月份,国有事业单位某县人民医院决定由被告人宋某甲开展交叉韧带重建术项目,为此被告人宋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了经营骨科耗材的薛某,并经薛某引进了该项目手术所需的耗材及配套服务。   2011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宋某甲作为该院骨二科副主任、副院长,主要业务仍是骨二科的交叉韧带重建术的主刀医生,所作该方面的手术耗材均由薛某作为业务经理的某医疗器械公司提供(通过招投标程序进入该院此类耗材唯一供应商)。   为此,自2012年3月至2013年11月间,薛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六次给被告人宋某甲手术耗材回扣款共计365120元。被告人宋某甲在某县纪委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时,主动交待了上述事实,全部退赃。   【辩护意见】自己应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且属于自首、全部退赃,部分受贿所得用于科室及与工作有关的公务活动支出,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意见】被告人宋某甲收受医疗耗材回扣行为单纯属于医师的业务行为,与其副院长、副主任的行政职务没有关系,且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行为有明确规定,其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且其所用耗材供应商仅此一家,无选择的余地,其属于自首、全部退赃,受贿所得绝大部分用于科室福利、业务支出及医学研究等公务活动支出,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以下刑罚。   【庭审意见】因被告人宋某甲具有国有事业单位行政职务、医师职务双重身份,其开处方收取回扣的行为虽然是一种职务行为,但是该行为不是履行与其行政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行为;   而是属于医务人员业务范围的权利,且其没有选择耗材销售方的权利,只有使用权,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妥。   被告人宋某甲在有关部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时,主动交待了上述事实,系自首,且全部退赃,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所收财物部分用于科室业务、医学研究、购买与业务有关的书籍等费用支出应予扣除的意见;   经查,事实上不排除该情况的客观真实性,但是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未经集体研究,应属于受贿后赃款的私自处理问题,不应在其受贿总额中予以扣除,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可酌情从轻处理。关于辩护人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