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规定,2025年9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需在《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登记上牌,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30日(含当日),此为过渡期政策明确的最后办理时限。为保障您的合法通行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及要求
(一)符合国家标准未上牌车辆:《条例》施行前购买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但未取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需申请登记并取得正式号牌。
(二)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条例》施行前购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需申请过渡期通行号牌(白色),该号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不予登记情形:
1.存在证明凭证不全或无效;
2.来历及合格证明与车辆不符;
3.拼装改装、编码缺失或无法辨认;
4.属于被盗抢车辆等情形的。
以上情况不予办理登记,当场出具书面告知理由。
二、所需材料
申请登记需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其他合法来源凭证;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委托他人代办的,需额外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若无法提供发票、合格证等材料,可在登记网点签署《电动自行车登记个人承诺书》办理业务。
三、办理渠道
全市设有公安交管服务网点(22个),可办理注册、转让、变更、注销登记及补换领号牌等全项业务;
四、重要提醒
(一)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强制购买保险。
(二)2025年11月30日后,过渡期政策终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再受理上述车辆的登记业务。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请广大驾驶人尽快办理登记手续,避免影响正常出行。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
2025年10月31日
附:全市设有公安交管服务网点

丨校读:张婧玉
丨审核:韩舒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