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被狗咬后将狗摔死,狗主人带着一群人去他家围殴男子父亲。男子父亲出于自卫抄起一把刀乱捅,捅死了狗主人,这算不算正当防卫? 这事儿看着是人命案,核心却藏着“谁先越界”的底线问题。男子被狗咬,摔死狗或许有过激成分,但这顶多是民事纠纷,上升不到刑事案件的层面。可狗主人带着一群人上门围殴老人,性质直接变了——这不是讨说法,是赤裸裸的暴力泄愤,是主动把矛盾推向了危及生命的境地。 法律里的正当防卫,从来不是“以暴制暴”的借口,却绝对是“自保求生”的盾牌。想想看,一个老人面对一群青壮年的围殴,拳头脚踢落在身上,他能有多少反抗余地?手边有刀抄起来乱捅,不是故意要杀人,是慌不择路时的本能反应,是拼尽全力保护自己的最后选择。 最高检多次强调,正当防卫的认定要站在防卫者的角度,不能用“上帝视角”苛求。昆山反杀案里,于海明面对持刀行凶的刘海龙,反击致人死亡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核心就是“侵害正在发生,防卫没有超出必要限度”。这个案子里,老人被群殴的危险是真实存在的,甚至比昆山案里的单方持刀更凶险——多人围攻的伤害力,远不是一对一可比的。 有人说“乱捅”太极端,可生死瞬间,谁能精准控制力度和方向?刑法第二十条的特殊防卫条款,就是为了应对这种严重暴力犯罪。狗主人纠集他人上门围殴,已经构成“行凶”,老人的反击即便造成死亡结果,也不该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要是连这种情况都不算正当防卫,那法律岂不是在逼着受害者束手就擒? 更让人唏嘘的是,这起悲剧本可以避免。狗主人如果能冷静处理狗的问题,哪怕走法律途径索赔,也不会酿成命案;男子被狗咬后,要是能先找狗主人协商,而不是直接摔死狗,矛盾也不会激化。可偏偏双方都被情绪冲昏了头,一步错步步错,最后以生命为代价收场。 “合法不必向不法让步”,这是司法实践越来越明确的导向。老人面对不法侵害的反击,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如果因为结果严重就否定防卫的性质,只会让不法分子更加肆无忌惮,让受害者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