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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男子被邻居家的狗咬伤,他气得当场把狗摔死了,回过神后,男子报了警,在派

山西长治,男子被邻居家的狗咬伤,他气得当场把狗摔死了,回过神后,男子报了警,在派出所等着邻居来调解,然而,邻居却没来,还带着一群人闯入他家,围殴他父亲,男子父亲惊恐之中摸到一把刀,他乱挥一通后,失手把邻居捅死了,还造成多人受伤,事后,男子父亲因故意伤害罪被提公诉,男子却觉得,父亲只是正当防卫。

那天申某回家,刚走到家附近,邻居郭家的黄狗不知从哪儿窜出来,一口咬住了他的右腿。

申某惊叫一声,再一看裤腿,已经被血浸透,小腿上两排牙印触目惊心。

看着腿上血糊糊的伤口,申某脑袋嗡地一声炸了,他怒从中来,双手抱起狗后,狠狠摔到了地上。

他原本只是想给狗一个教训,然后“砰”一声过后,狗哼唧了几声,接着四肢抽搐两下,就不动了。

“冲动是魔鬼”这话,申某摔死狗才品出滋味,两家人平常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一直没有过什么矛盾,如今他把人家的狗摔没了,怎么交代?

他思来想去,还是摸出手机报了警,接着就紧急去了医院处理伤口,外加打针。

在医院处理完,民警打电话让申某去派出所配合调查。

申某知道自己把别人家的狗摔死不对,他就在派出所等着郭家人出面,好调解这件事。

然而,他从下午等到天黑,郭家人却始终没有露面。

因为一直等不来人,申某只好先回了家,谁知他人刚进家门,眼前的景象让他当场傻眼。

原来,郭家人得知狗没了之后,非常生气,郭某叫上一帮人,来势汹汹找到申家理论,还举着棍棒砸他家玻璃,最后干脆直接踹开申家大门,进屋找他们要说法。

申某父亲老申一见对方这架势,也没好脾气了,他大喊了一句:你们要干什么?

老申觉得,是你家狗先把我儿子咬伤的,我儿子摔狗那也是事出有因,再说事后他儿子也积极报警等待调解了,你们自己不露面调解,却带着一帮人来我家里闹,这像话吗?

争吵中,郭家人表示,狗他们都当孩子养,咬人是狗不对,该赔偿他们就赔,可申某倒好,直接把狗摔死了,这让他们怎么接受?

两家人各有各的理,言语上谁也不让谁,郭某逮着机会就扑上来揪住老申衣领,两人扭作一团,郭某叫来的人也扑上来对着老申一顿打。

此时的申家,各种吵骂声打砸声交织一片,简直是乱成了一锅粥。

老申呢,势力单薄,根本打不过对面,情急之中,他摸到灶台上的水果刀。

慌乱中,老申刺出一刀,刀尖正扎在郭某胸口,血一下子就涌出来了。

杀人了!郭某媳妇的尖叫穿透房梁。

跟随的其他几人看老申竟然动刀伤人,上来就抢刀,结果也被老申一顿乱刺,最后都受了伤挂了彩。

事情发展到这个局面,双方人才终于停了手,看着倒地的郭某,还有受伤的另几人,老申握着刀彻底呆立在原地。

而刚从派出所回来的申某,一进屋就看到了这样的画面,震惊之余,他连忙打了120。

只可惜,郭某还是因为失血过多,没能救过来。

如今,老申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多人轻伤,将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可申家人觉得,老申这纯粹是正当防卫,如果他不动刀,还不知道被对方几个人揍成啥样呢!他动刀完全是被逼急了呀!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老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郭某等人在申某报警等待调解未果后,深夜纠集多人砸门闯入申某家中,并实施围殴。这个行为已构成《刑法》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侵害对象直接指向申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非法侵入住宅并实施暴力殴打,属于对人身安全的现实威胁,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郭某等人虽没有使用凶器,但多人围殴的行为已对老申造成严重人身威胁。深夜室内被多人攻击,老申难以精准控制防卫强度,其恐慌心理应被纳入考量。

老申在混乱中持刀反击,虽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结果,但需结合具体情境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郭某等人破门而入的暴力行为已显著升级,老申的反击手段虽激烈,但未超出制止侵害的合理范围。

如果法院认定老申的反击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需承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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