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乘坐高铁时,为了方便办公,就把价值1万多元的笔记本电脑放在前面的网兜内。谁知上了趟厕所,电脑就不见了。男子报警后,警方迅速找到了那位拿走电脑的人,可对方却一口咬定这台电脑是捡的。(来源:美丽浙江) 10月18日,刘先生乘坐了一班从杭州开往连云港的高铁。由于他随时都要工作,为了方便就没将电脑和行李箱放一起,而是单独拿了出来,放在了座位前的网兜里。 途中,刘先生起身去上了一趟厕所,可等他回来时,却发现邻座的白衣男子不见了。当时刘先生并没有太在意,只以为对方到哪去休息了。 当列车行驶到张家港至海安的路段时,他准备用笔记本电脑办会儿公,可座位前面的网兜内的笔记本却不见了。 想到这台电脑中还有重要的工作文件,刘先生顿时坐不住了,立即向乘务员求助。 随后民警调取了车厢内的监控,发现就在刘先生上厕所的那短短20秒时间内,邻座白衣男子趁机拿走了电脑。 但是因为白衣男子已经下车,所以处理难度增加。不过好在警方给力,在确认白衣男子在上海下车后,便立即赶往上海将周某抓获。 面对民警的询问,周某表示看到刘先生离开,以为是不要的电脑,所以就捡回来了。 对于周某的解释,民警一下就识破了。刘先生的包裹都还在座位上,怎么可能丢弃一台能正常运行的电脑?之后,周某被警方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从整个事件来看,周某的行为妥妥的就是盗窃,而不是所谓的捡到的。而且就算捡到的,周某也应当交给乘务员或乘警,而不是自行带下火车。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当时火车上就有列车员和乘警,所以周某将电脑带下火车的情形,就不太符合拾得遗失物的情形。 因此,周某趁着刘先生不在时,将其电脑拿走,就属于盗窃。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盗窃数额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属于盗窃数额较大的情形;盗窃数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盗窃数额巨大的情形。 刘先生说他的电脑价值14000元,那周某的行为显然构成了盗窃数额较大的情形,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当然,对于周某的具体量刑,还要看其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罪行,是否有认罪认罚、悔罪等表现。 最后,我们出门在外,这贵重物品一定要保护好。天下无贼只是部电影,现实中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形。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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