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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活动新规明年起实施

转自:中国改革报

本报讯记者邵鹏璐报道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共6章35条,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代理机构是联通整个招投标活动、提供招投标专业服务的重要主体。200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和从业规范提出明确要求,2012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分别修订,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要求,市场参与主体数量快速增长。目前,全国已有超11万家招标代理机构、超100万名从业人员,对提高招投标效率、提升招投标专业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们也看到,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法开展业务,通过弄虚作假、泄露信息、策划围串标、向评标专家行贿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了行业秩序。”上述负责人表示,为解决招标代理行业突出问题,推动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三方面新要求:

一是统一登记。《办法》要求代理机构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登记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场所、从业人员等。代理机构对其登记的基本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在10日内自行更新。

二是规范从业。在业务承接方面,《办法》要求代理机构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编制招标文件、存储招标资料等所需要的办公条件,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招标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未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等;在业务开展方面,《办法》要求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从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确定1名作为项目负责人,并要求依法签订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收取代理费用,按规定公开代理信息,依法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

三是配合监管。《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有权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处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根据投诉举报等情况对从事本行业招标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重点核实代理机构是否满足从业条件、人员专职从业情况、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情况、投标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等九类重点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开放协同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数字化智能化监管网络,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智慧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