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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七旬老人六年维权路:鱼塘被毁索赔无门法院判败诉

引言:一场百年一遇的特大暴雨,将七旬老人张老(化名)经营了十几年的鱼塘冲毁。他认定是附近高铁施工的渣石与上游某水果打蜡场

引言: 一场百年一遇的特大暴雨,将七旬老人张老(化名)经营了十几年的鱼塘冲毁。他认定是附近高铁施工的渣石与上游某水果打蜡场堆放的渣石堵塞了河道,才导致泥沙灌满下游的鱼塘、使数万斤鱼被冲走。六年来,他从个人告到农场,从“恢复原状”告到“赔偿损失”,诉讼请求一再变更。然而,万州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老人未能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和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这意味着,经营者张老自2020年鱼塘遭灾以来的维权之路遭遇重大挫折。

一、暴雨之夜的“灭顶之灾”:鱼塘变泥潭,5万斤鱼消失

“2020年7月26日那场雨,我这辈子都忘不掉。”现年76岁的张老(化名)回忆道。根据万州区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资料,当天大周镇降水量达到103.4毫米,属于大暴雨级别。

据张老及其农场代理人陈述,当天的暴雨将中铁某局及打蜡场倾倒在河道旁的约1600立方米洞渣、石渣、泥沙冲入到张老的鱼塘中。这场突如其来的泥石流导致鱼塘约12亩水面被填平,淤积深度达50公分,造成了整个鱼塘的大小鱼55000多斤全部冲跑或掩埋了,他估算当时的鱼价约为10元/斤,仅鱼的损失就达55万元以上。

张老的鱼塘位于大周溪支流牛颈河段,是他自2004年起合法承包土地、经水利部门正式批准修建的。他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持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且曾获得万州区天城移民开发区水利局“关于同意张老占用河道的批复”。

这场暴雨过后,张老认为,责任方有两个:一是附近修建郑万高铁的中铁某局,二是上游的万州区小溪红某水果打蜡场(经营者张某秋)。他提供了一份关键证据——2020年4月2日,打蜡场经营者张某秋曾向中铁某局出具一份《承诺书》,其中写道:“因承诺人厂房基础需要洞渣进行维护加固,特承诺中铁某局郑万高铁大周出口的洞渣堆放在承诺人的厂房周围……若因洞渣堆放造成的所有影响和损害全部由承诺人承担。”张老还补充说当时还有许多大周镇凤凰村的村民可以证明,原凤凰村党支部书记任某清当时组织运输公司,负责运输中铁某局产生的洞渣、石渣等到打蜡场的事实。当时党支部书记任某清负责的运输车辆为了避远就近节省运输的费用,并没有将中铁某局产生的洞渣、石渣等废渣运到政府指定的马达二队渣场,而是少走了2公里路将洞渣、石渣堆放在张某秋的打蜡场。

张老及其代理人认为,这份《承诺书》及凤凰村部分村民的说法恰恰证明了两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渣石转移与堆放的关系。然而中铁某局在庭审中辩称,该公司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此前生效判决已确认其并非适格被告。

二、六年诉讼拉锯战:四份判决书、多次撤诉、一次鉴定“被流产”

张老的维权之路异常曲折。根据法院调阅的记录,他先后发起了至少5次诉讼:

第一次(2020年): 以个人名义起诉中铁某局和张某秋,请求恢复鱼塘原状、清理河道。万州区法院判决仅支持“清理河道渣石”,驳回其他请求。张老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第二次(2022年): 以个人名义再次起诉,后撤诉。

第三次(2022年): 以“张老农场”名义起诉,后撤诉。

第四次(2023年): 以“张老农场”名义起诉中铁某局和小溪红某打蜡场,请求赔偿财产损失26.68万元(后在诉状中变更为388.5万元)。

在第四次诉讼中,张老的索赔清单包括三项:55000斤鱼×10元=38.5万元(按7年计算)、鱼塘建造总造价150万元、清除渣石泥沙费用和搁置多年产生的损失共200万元,合计388.5万元。

为了证明损失,张老向法庭提交了27张照片、村委会证明、水产研究所情况说明、购买鱼苗发票等证据。小周镇小周村村委会在2023年3月出具的《证明》中写道:“2020年7月27日(雨后次日),张老向村委会反映中铁某局将洞渣倒入河道造成阻塞……情况属实。”

然而,关键的证据链条出现了断裂。张老在诉讼中申请对“洞渣进入河道与暴雨对鱼塘的影响力及鱼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但因未缴纳鉴定费用,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最终退回鉴定。

张老的家属表示,老人年事已高、经济困难,根本无力承担高昂的鉴定费用。法院并未主动协调或提供司法救助,也未依职权委托鉴定。这一决定,成为本案的转折点。

三、法院认定:举证责任在原告,但程序是否公平?

万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中作出以下认定:

第一,原告自己的申报材料未提及侵权行为。 法院调取的关键证据显示,暴雨发生后仅6天(2020年8月1日),张老向万州区农委提交了《渔业养殖损失扶贫申请书》,其中明确写道“因7月26日特大暴雨造成鱼塘毁损”,全文未提及中铁某局或打蜡场的渣石。万州区农委据此核定了8000元的救灾补助(全区仅20万元总额)。

第二,官方调查未发现大量死鱼。 法院依法向大周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凤凰村书记、万州区水产研究所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三人均陈述:2020年未接到原告报告其鱼塘养殖鱼大量死亡的消息,且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时没有看见死鱼。

第三,司法鉴定因未缴费而无法进行。 法院认为,在因果关系和损失数额这两个核心问题上,原告负有举证责任。由于鉴定被退回,张老提交的照片、收条、清单等证据,均无法单独证明“5.5万斤鱼被冲走”的损失主张。

最终,法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张老承担5302元的案件受理费。

四、老人的坚持与困惑:“有村委会证明,为什么还不够?”

在案件审理期间及判决后,张老及其家人多次向法院提交补充材料,包括一份落款为2025年的《调解申请书》,以及一张字迹潦草的“书面证实”。在其中一份材料中,他写道:

“有人物的证据,没有得到法律的人(应为‘的’)公正判决……根据万州区王翔法官有一定办法解决……”

这些文字流露出的,是一位年过七旬老人对法律程序的不解与无助。在他看来,村委会的证明、隔壁打蜡场自己写的《承诺书》、河道里确实存在的渣石照片,都足以说明问题。他不明白,为什么法院还需要“司法鉴定”才能认定那5万多斤鱼的存在。

法律人士指出,本案的困境在于:暴雨是公认的事实,渣石冲入河道也是事实,但要从这两个事实推导出“被告必须赔偿388.5万元”的结论,中间需要跨越“损失具体数额”和“因果关系比例”两道鸿沟。 没有鉴定报告,法官无法凭空估算。

五、案件中的几个疑问,值得关注

在这起案件中,有几个地方确实让人感到困惑,也让一位七旬老人的维权之路格外艰难:

法官曾建议“重新起诉”,结果却成了“证据不足”

据张老提交的材料显示,王某法官曾当面建议他“重新起诉”。老人照做之后,法院最终还是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了诉求。这种“先引导、后驳回”的做法,让老人感到无所适从。

关键《承诺书》未被充分采信

打蜡场负责人张某秋曾亲笔写下《承诺书》,明确表示“若因洞渣堆放造成的所有影响和损害全部由承诺人承担”。这份对老人有利的证据,在判决中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因无力承担鉴定费,关键环节难以推进

法院认为,损失和因果关系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但老人年事已高、经济困难,确实难以承担鉴定费用,而法院也未告知或协助其申请费用减免。最终,因未能完成鉴定,老人的诉求未能得到支持。

村委会的证明,为何未能被充分采信

村委会第一时间出具的证明,明确支持老人“渣石冲入河道”的说法。但在法庭上,这份来自基层组织的正式证明,被认为“证明力不充分”。对于普通百姓来说,什么样的证据才算足够有力?确实让人困惑。

六、事发六年后的灵魂拷问

事发后的这六年,老张跑断了腿,磨破了嘴。虽然法院认定了渣石冲入的事实,但因为没能及时缴纳高昂的司法鉴定费,加上“天灾”的介入,他索赔26万余元的诉求最终被驳回。法律讲究的是严丝合缝的证据链,可对于一个老实巴交的养殖户来说,在那样突如其来的灾难面前,他拼尽全力去自救,哪里还顾得上去给每一条死鱼做公证?六年的奔波,换来一纸败诉判决。对于76岁的张老而言,失去的不仅是鱼塘,更是晚年生活的依靠。

他不懂复杂的法律程序,也无力承担鉴定费用。他只知道,那场暴雨冲走的是他十几年起早贪黑的心血,在他朴素的认知里,手中的村委会证明、那份“全部责任由我承担”的承诺书、那些渣石堵塞河道的现场照片,就是事实。此次灾害不仅摧毁了当年的收成,更使得鱼塘失去了养殖功能。如今,六年过去了。当年的惊涛骇浪早已平息,但老张心里的坎儿却始终过不去。鱼塘荒废了,债台高筑,曾经意气风发的汉子如今两鬓斑白。他无数次站在干涸的塘埂上发呆,他不明白:明明是别人乱堆乱放惹的祸,为什么最后所有的苦果,都要让他一个人来吞?

然而,当“客观事实”难以转化为“法律事实”,当经济困难成为无法跨越的司法鉴定门槛,我们不得不思考:基层司法程序在追求严谨的同时,是否也能为普通百姓多留一份善意与通融?我们报道这件事,不是为了推翻法律的判决,而是想替像老张这样在夹缝中求生存的普通人问一句:当大企业的施工废料遇上靠天吃饭的养殖户,这份沉甸甸的社会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扛?

结语

张老的遭遇,并非孤例,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个体经营者、老年群体在面对大型企业和程序壁垒时的现实困境。我们理解法院对证据链的严格要求,但也希望司法程序能多一些弹性与关怀。

我们相信,法律的目的是公正,而公正应当让每一个普通人都能够得着,这份公正,不该因年龄、经济条件或程序壁垒而遥不可及。呼吁并希望张老的问题能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关怀与重视,并在各方的关注与推动下,最终能够得到一个公平、公正、妥善的解决,让这位维权多年的老人,在晚年真正感受到一份法治的温暖与力量。一份迟来的公道,和一份能让他重新站起来的人道主义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