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晚间,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寒武纪”)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公司原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CTO)梁军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公司,索赔金额达42.87亿元。目前案件已立案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

梁军索赔股权激励损失42.87亿元
根据公告,梁军的诉讼请求包括三项:一是请求确认其与寒武纪在2017年10月18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请求公司赔偿股权激励损失42.87亿元,该金额依据其间接持有的1152.32万股寒武纪股票,按2024年1月2日至起诉时公司股票最高价372元/股计算得出;三是案件诉讼费用由寒武纪承担。
梁军在起诉状中列举的事实与理由显示,2017年7月31日,寒武纪向梁军发出《入职意向书》,双方协商,梁军在2017年11月30日之前入职,并约定了原告年薪、股权授予等内容。自入职寒武纪后,梁军担任首席技术官岗位,并获得被告的股权激励。2020年7月20日,寒武纪在科创板成功上市,梁军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152.32万股。
梁军称,2022年2月10日,公司未履行《入职意向书》的约定,且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自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1月2日,梁军间接持有的寒武纪股票解禁。梁军曾提出减持申请,寒武纪不配合减持。
寒武纪:梁军离职前并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对此,寒武纪在公告中称,在梁军离职前,其并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19年,梁军与其他参与公司持股计划的主体共同签署了《持股计划》。本次诉讼,梁军诉讼请求中提及的“股权激励”,系其本人签署的公司《持股计划》中约定的持股权益,对应公司股东暨员工持股平台北京艾溪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额25067.4元,以及员工持股平台天津玄算九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额27574.1元。《持股计划》明确约定,持股主体在持股权益不得被处分的期间内离职的,触发回购条件,其持有的持股权益应按约定被回购。
梁军因与公司存在分歧,于2022年2月10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梁军离职时间处于其持有的持股权益不得被处分的期间,其在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额及对应的持股权益被要求按照《持股计划》约定转让给指定的股权激励相关主体。
此前,梁军自寒武纪离职后,寒武纪依据其本人签署的《持股计划》已启动回购安排,但梁军拒绝配合办理回购手续。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主体已于2023年起诉梁军,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梁军配合完成回购所涉工商变更登记,回购案件已开庭审理,正在等待法院判决中。
寒武纪委托的律师经分析认为,梁军于2022年年初自公司离职,离职时间处于持股权益不得被处分的期间,依据梁军本人签署的公司《持股计划》的约定,梁军持有的持股权益应按照约定的程序和价格被回购,梁军现起诉要求赔偿“股权激励损失”,与其已签署的《持股计划》的约定不符。
此前两起案件均以梁军败诉结案
这并非双方首次对簿公堂。寒武纪10月31日的公告还披露了梁军其他相关案件败诉情况说明。
在本次诉讼前,梁军自寒武纪离职后,因持股权益被依据《持股计划》的约定回购,其先后提起两起案件,均以梁军败诉结案。
相关案件具体为,梁军先后在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提起案件,要求确认其签署的员工持股平台天津玄算九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新一版《合伙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不成立,以及要求撤销其签署的员工持股平台北京艾溪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最新一版《合伙协议书》。
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经审理认为,梁军承认该等文件上的签名均为其本人签字,梁军提出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两案均驳回了梁军的请求,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而对于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寒武纪表示,因回购案件尚未判决且本次诉讼未开庭,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期后利润影响需待生效裁判结果进一步评估。公司已聘请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强调案件对日常研发及经营不存在影响,并将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从寒武纪业绩看,2025年前三季度,寒武纪实现营业收入46.07亿元,同比增长2386.3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05亿元,而上年同期亏损7.245亿元。其中,今年第三季度,寒武纪实现营业收入17.27亿元,同比增长1332.52%。
据寒武纪招股书,梁军,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通信与信息系统硕士。2000年至2003年,就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研究所,任工程师。2003年至2017年,就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基础业务部、深圳市海思半导体有限公司,历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技术专家、高级技术专家。2017年起为寒武纪服务,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技术官。
10月31日,寒武纪股价收于每股1375元,最新市值为5798亿元。
※审核:易福进陈祥旺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