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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生上课时被法学女老师抽查提问了一个基础题,老师见女生答不上来,很生气,就

重庆,女生上课时被法学女老师抽查提问了一个基础题,老师见女生答不上来,很生气,就在课上严厉批评了她,并在课后留下来和她谈心,然而,女生转头就在网上发帖,指责女老师“刻薄魅男”,说她提问男生时就很温柔,对自己态度却很差,好巧不巧,这篇帖子被法学老师刷到了,她在学生群里公开喊话女生,让女生拿出证据,否则就起诉她侵犯名誉权,女生意识到自己碰到硬茬后,开始疯狂道歉,然而,老师却不接受,还表示会和女生硬磕到底。 某大学法学院最近出了桩师生纠纷,闹得沸沸扬扬,事情还得从学生李某在网上的爆料说起。 李某给学校一个账号上投稿说,她的老师胡某“刻薄、媚男”,这帖子一下火了,不少学生都跑去看热闹。 好巧不巧,这帖子让身为法学老师的胡霞看到了。 胡老师也不是吃素的,她在课程群里直接找到李某,说你说我刻薄媚男,那你就得拿出证据。要是拿不出,可就涉嫌侵犯名誉权了,我保留起诉权利。 末了胡老师还还补了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学生李某被胡老师的发言震慑住后,很快认怂道歉,但字里行间带着委屈。 她说,那天上课被胡老师点名回答问题,脑子一片空白没答上来,就被老师严厉批评了,课后老师把她留下谈心。 李某表示,之所以说胡老师“魅男”,是因为她上周抽查男生背书时可温柔了,3个人站起来答一道题,胡老师还让他们坐下慢慢说。 但李某觉得,胡老师抽查她的时候,态度就很不好,和抽查男生时形成鲜明对比。 李某说,自己当时坐在第一排,看似走神了,但实际是因为ADHD,也就是注意缺陷多动障碍,所以导致注意力没法集中。 然而,因为抽查后她没回答上来,就被胡老师骂了20分钟,她心里觉得特别难受委屈,下课后她想好好解释,却又觉得胡老师问话太强势了。 所以,李某觉得胡老师对她太过刻薄。 胡老师听完,也有自己的说法。她表示,当天她专门挑了最简单的问题问李某,那题之前问过其他同学好几遍。 结果呢?李某连最基础的题都答错,说明根本没好好学,她作为老师看到学生是这种状态,能不急吗? 且就在课后她和李某沟通的时候,李某张口就自称“老子”,话里话外都带着股不服气的劲儿。 事后,胡老师直接回绝了李某的道歉,她认为,要是诋毁别人用‘对不起’就能解决,那受害者的伤害找谁算? 所以,胡老师表示:多说无益,法庭见吧! 李某一听,彻底慌了神,她连着道歉,说我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老师对不起。 可胡老师显然没消气,转头就在群里说要把这事儿当典型案例讲给本科生和研究生听。 她说正好借这个机会讲讲‘侵权’和‘犯罪’的界限,有些学生担心学的东西用不上,这不就用上了?这就是典型的例子! 可以看出,胡老师坚持要起诉,既是对自身名誉的维护,也是给其他学生立规矩,是明显的“杀鸡儆猴”。 这场纠纷里,双方都憋着股气。 李某觉得自己委屈,有学习障碍没被理解,老师态度强势让人难受。 胡老师也委屈,她认真教学反被说媚男,学生犯了错还理直气壮。 围观学生也分成两派,有的觉得老师太苛刻,有的觉得学生太玻璃心。 更耐人寻味的是胡老师最后那番话。把真实纠纷变成教学案例,这操作确实符合法学老师的身份,既展示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法条应用,又让学生亲身体验了“侵权”的后果。 只是这种“教学”方式,到底是专业示范还是意气之争? 如果李某的ADHD属实,那老师是否应该调整教学方式?课堂上20分钟的批评,对普通学生可能是严厉,对注意力障碍的学生可能就是压垮骆驼的稻草。 而“刻薄媚男”的指控,又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这需要法院认定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和事实错误。 对于这件事,网络上也是议论纷纷,有人建议胡老师,如果该生确实诚恳道歉,还是得饶人处且饶人的好,毕竟还只是一个大一新生。 但也有人觉得,该学生不是真的认识到了错误,只是碰到硬茬怕了而已。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场师生间的纠纷?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李某公开宣称胡老师“刻薄、媚男”,如果这个评价无事实依据或超出合理批评范畴,则可能构成“诽谤”。 如果使用带有贬损性的词汇,如“刻薄”,且被他人知晓,导致胡老师社会评价降低,则满足“造成损害”要件。 但李某称“被骂20分钟”及“ADHD导致注意力障碍”,如果这些事实属实且与评价相关,可能构成部分抗辩。 胡老师主张李某需“拿出证据”,实质是要求李某证明其言论具有事实基础。 胡老师强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符合民法典对网络空间名誉权保护的要求。 本案中,胡老师自称“专门问最简单问题”以照顾李某,如果属实,则其教学行为具有合理性,李某的负面评价可能缺乏正当性基础。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