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宇
当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已取得显著进展,但我国市场仍大而不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尚未定型。“十五五”时期应充分发挥竞争政策基础作用,坚持问题导向,以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为关键抓手,以更有力有效、可感可及的举措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走深走实。“十五五”时期应充分发挥竞争政策基础作用,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将超大规模市场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能,打造全球竞争新优势。
以构建综合性指标体系为抓手,全面评估、统筹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一是优化整合现存指标,将现有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新质生产力评价指标、公平竞争指数指标、贸易竞争优势指数等进行优化整合,建立年度发布的统一大市场综合评价指标。二是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和通用做法,优先选择可在国际和国内不同区域进行横向比较的通行指标,吸收借鉴世界银行等主要国际组织发布的数据指标,最大程度确保指标内涵、统计口径、核算方法等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三是设立重点领域产业链供应链风险识别指数。从依赖程度、可控韧性、自主能力等维度对重点行业、关键环节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进行综合测度,强化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以建立激励补偿机制为切口,打出公平竞争审查“硬约束+正激励”的制度组合拳。一是持续优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细化审查规则,健全审查机制,推动开展重点行业跨区域交叉检查,强化监督保障。重点纠治限制企业迁移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信用评价、地方标准、资质认定等各种显性隐性壁垒专项行动。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激励补偿机制。将公平竞争审查的实效纳入地方政绩考核体系,探索提高公平竞争审查或抽查结果在各级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推动中央财政预算设立“统一大市场建设专项基金”,根据公平竞争审查结果,综合考虑地方政府因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政策而受到的财政冲击、就业影响等因素,对地方政府进行奖励和补偿。三是为经济发展落后地区设定合理的过渡期安排。对经济基础较为薄弱、产业结构相对单一的地区,给予一定期限的过渡期特殊待遇。明确过渡期内的适用范围,允许落后地区在过渡期内继续实施存量产业扶持政策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加强过渡期的监督和约束,并设定明确的过渡期退出标准。
以优化执法体制机制为关键,切实提升公平竞争治理效能。一是构筑精细化、可预期的竞争制度规则体系。细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配套规则,加快健全反垄断指南指引体系。明确举报证据要求,优化宽大制度。平衡创新与竞争、保护中小企业,加快推出反垄断豁免制度的适用标准。完善数字经济领域公平竞争规则,健全平台常态化反垄断监管制度。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围绕强化刚性约束健全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体系。制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裁量基准,细化和明确具体情形及裁量标准。二是优化执法体制机制,增强监管执法合力。加强反垄断监管执法纵向协同,提升系统监管合力。强化中央层面对全国性、跨区域重大垄断案件的管辖权,统筹调配各地执法资源,建立跨区域联合执法常态化机制。有条件、分阶段推进市级执法授权,优先在市场化程度高、执法能力强的城市进行试点。三是聚焦重点领域,加强对重点垄断行为的针对性监管。聚焦行政性垄断强化行为惩戒,破除“隐性门槛”、打造“阳光赛道”,提振各类经营主体的信心和预期。密切关注民生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平台经济、自然垄断行业、民生保障、技术创新等重点领域存在的行政垄断和市场垄断行为,开展专项执法。强化对“以大欺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的执法力度,保障中小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四是加大竞争政策宣传倡导力度,健全与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主动创新竞争倡导方式,打造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竞争倡导活动品牌,推动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建共治的竞争监管格局。定期曝光妨碍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例,形成“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效应。构筑政企常态化互动机制,推动企业从“被动应对监管”转向“主动合规经营”。
以增强全球竞争治理话语权为目标,深化竞争领域国际交流合作。一是主动对接国际先进规则,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对标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评估指标,精准补强制度规则短板,增强我国竞争规则的全球兼容性。充分利用国际组织多边平台,及时把握全球竞争态势、政策导向,积极参与全球竞争规则的讨论,提供中国方案,凝聚全球共识。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抢占新兴领域规则制定权。二是进一步拓展国际竞争监管合作网络,创新合作形式。加强与美国、欧盟等主要经济体以及新兴经济体的双边竞争政策对话,建立定期交流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调查等方式,加强与其他国家执法机构在跨境垄断案件中的执法合作。三是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做好人才保障。实施“国际化竞争执法英才培育计划”,通过多层次培训、国际化交流、政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际规则的高素质市场监管人才,为服务制度型开放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据《中国党政干部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