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男子郑某与女子王某认识两天后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婚后多次产生矛盾,共同生活约一个月后“分居”。郑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王某退还全部彩礼11万元。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郑某与王某经媒人介绍认识,见面两次便在相识两天后登记结婚。郑某向王某支付彩礼110000元,并向王某赠与“三金”。婚后,双方共同在郑某家中居住。共同生活期间,王某多次与郑某及其家庭成员发生冲突。双方共同生活一个月左右,王某向郑某退还“三金”并返回娘家居住。为此,郑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王某退还全部彩礼。王某不同意离婚及退还彩礼,并要求郑某向其赠与“三金”。
琼海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与王某经媒人介绍相识,见面两次便在相识两天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缺乏感情基础。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较短且期间多次产生矛盾,可见双方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关系难以维持。现郑某起诉离婚,依法予以支持。郑某为与王某缔结婚姻关系按照习俗给付王某彩礼款110000元,现双方婚姻关系难以为继,王某所收受郑某的彩礼应适当予以返还。依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郑某家庭经济情况、当地风俗和公平原则考虑,结合案件事实,认定王某酌情返还郑某80%即88000元。郑某购买“三金”价值金额较大,现郑某没有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且王某已向郑某退还,故王某无权要求郑某赠与“三金”。
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提起上诉。近日,海南一中院经依法审查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杨作品编辑程偲李小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