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某(13周岁)与朱某(16周岁)系某学校在校学生。2025年3月某日上午课间休息期间,两人在厕所内发生肢体冲突,王某用拳头击打朱某背部,致其受伤。朱某于当日前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累计支出医疗费4200余元。王某及其父母对打伤朱某的事实予以认可,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学校则表示,王某与朱某的矛盾实际发生于放假期间,双方约定开学后自行解决,此次事件系假期结束后开学首日发生,学校在发现打架行为后,已第一时间制止,协助朱某进行检查和治疗,并积极配合到场的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置。学校认为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三方协商未果,朱某遂将王某、王某父母、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对朱某背部进行殴打,导致朱某住院检查治疗,王某作为侵权人,应对朱某受到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父母作为王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应对王某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
关于涉案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和朱某肢体冲突发生在课间,地点在厕所内,学校不存在预见冲突发生的可能性,且在冲突发生后,已积极处置,尽到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王某父母向朱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5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