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台投保银行卡安全险后被电诈,保险公司竟以某商城平台付款码超出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为由拒赔,到底应该赔付与否?
基本案情
王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银行卡安全险(家庭版),被保险人为王某及其女儿王某甲在内的家庭成员,保险责任包括电信诈骗个人账户资金损失300000元、银行卡盗刷、盗用损失500000元。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案涉保险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因遭遇保险合同约定的电信诈骗行为并通过银行或保单约定的第三方支付账户转账、汇款、支付导致其个人账户内资金损失的,对于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仍未追回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人在扣除每人每年免赔额3000元后,按照70%的赔付比例进行赔偿,保额由上述被保险人共享。
案涉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名下的账户,包括(1)存折、存单账户;(2)银行卡账户(借记卡、信用卡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以及以被保险人为持有人的信用卡附属卡);(3)网银账户、手机银行账户;(4)被保险人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包括支付宝账户(余额、余额宝)、微信支付账户。
在保险期间内,王某女儿王某甲在家通过手机浏览“QQ小世界”发现有一昵称为“叮叮瞄dxy”的人发布的一条小视频中称可以添加某明星的QQ与其视频聊天。王某甲按照小视频中显示的明星QQ号添加对方QQ后,“明星”谎称QQ遭到泄露,需要配合做调查取证,如不配合会被起诉到法院,让其使用家长的手机,扫某商城平台商户付款码付款112056元,该款项来自王某银行信用卡。
当天,王某与其女王某甲一同前往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联系平台客服退回款项72618元,剩余39438元未能追回。
某保险公司认为,合同特别约定以详细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案涉保险承保的被保险人名下的账户形式,几乎涵盖了普通人所能拥有的并经常使用的或不常用的所有账户。王某提交的材料显示,其被诈骗的个人账户为某商城平台账户,该账户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账户形式,故原告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王某依据合同约定,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王某为其本人及女儿王某甲在内的家庭成员共五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案涉银行卡安全险(家庭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保险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案涉保险期间内,王某名下信用卡因遭受电信诈骗,造成财产损失39438元。
王某被骗信用卡属于第(2)项约定的银行卡账户,虽其支付交易对方系某商城平台商户,但支付方式仅为该信用卡资金损失的出账路径,本质上仍系王某银行账户资金损失,属于案涉保险责任范围,某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王某银行账户实际损失39438元,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仍未追回,保险合同约定,在扣除每人每年免赔额3000元后,按照70%的赔付比例进行赔偿,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保险金25506.6元[(39438元-3000元)*70%]。
法官说法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柳青人民法庭一级法官李晓菲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电信诈骗案件频发,诈骗手段不断翻新出花样,社会经验少、安全防范意识不足的儿童、青少年也越来越成为不法分子电信诈骗的“目标”。
本案立足保险合同约定,着眼于受害人的损失弥补,通过厘清银行账户与交易平台账户的关系,依法认定被诈骗信用卡账户遭受的账户资金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依法判处保险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