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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一名高三学生在上学途中疑被邻居蓄意开车撞伤,经14个月的抢救无效死亡。

江苏盐城,一名高三学生在上学途中疑被邻居蓄意开车撞伤,经14个月的抢救无效死亡。学生的母亲始终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她称两家老人有矛盾,但没想到对方会对自己的孩子下毒手。后邻居被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而法院则以邻居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了开庭审理。学生母亲表示,不要任何赔偿,只求判邻居死刑!(来源:长江云新闻) 据悉,学生小张是一位正在全力备战高考的高三学生,他的成绩十分优异。2024年5月29日下午1点左,小张骑着电动车前往距离家中只有10分钟距离的学校。 突然,一辆汽车从后面快速追了上来,直接撞上了小张的电动车。有撞击力大,小张的电动车尾部都被卡在了汽车发动机舱,而小张则被撞飞了出去,重重地摔倒在地。 下午1点40分左右,小张的父母突然接到学校老师的电话,这才得知小张出了车祸在医院抢救。 父母立即赶回家中,并配合交警的调查。期间,父母得知肇事司机正是他们的邻居王某。 小张的母亲表示,从监控视频来看,王某是看到小张骑电动车外出后,疑似故意绕到小张的后方,然后开车撞人的。而究其原因,其实是小张的奶奶和王某的母亲曾有过多次争吵。 医院这边对小张进行了抢救,经诊断,小张的颅内存在严重损伤且伴延长昏迷、四肢瘫痪、吞咽困难、肾挫伤、脾损伤等多种伤情。 尽管父母四处奔波、全力救治,可经过一年多的痛苦煎熬,小张还是在今年的7月29日下午4点左右因伤重离世。 警方当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王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而法院给小张父母的开庭传票上,写的案由是故意杀人罪。 有网友表示,这种人简直就是恶魔,必须死刑,给受害者家属一个交代。 还有网友表示,不管有什么矛盾,这都是上一辈的事情,为何要牵扯孩子?实在是太过分了! 那这起案件为何从故意伤害罪,转变为故意杀人罪呢? 从法律实践来看,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其实是有点难以区分的,但是在法律上有一套标准。 众所周知,刑法的定罪原则是依据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在认定罪与非罪时,要充分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动机、目的,以及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社会危害性等。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规避主观归罪或者客观归罪的错误出现。 具体到本案,警方和法院都认定王某是故意开车撞伤了小张,这说明王某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他是因为上一辈的矛盾,而迁怒于小张,这符合主观要件。 至于王某是打算撞伤小张,或是撞死小张,就需要从其开车撞人的性质来判断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了。 一般来说,机动车的撞击危害是很大的,造成的死亡率极高。因此在判断开车故意撞行人或骑非机动车的人时,更多的是考虑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王某的行为来看,他仅仅因为上一辈的纠纷,就对小张下次杀手,这个行为的确十分恶劣,而且事情发生在大马路上,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极大。 因此,王某很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了,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由此可见,如果是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且被害人一方有过错的,法院一般会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但本案中,矛盾的主体是小张的奶奶和王某的母亲,小张并不具有主体资格,也没有和王某的母亲发生争执,不存在任何过错。 因此,法院不需要考虑慎用死刑制度,该严判就得严判。 目前,法院一审已经审理完毕,决定择期宣判,而小张母亲的最大心愿就是肇事者王某能偿命。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评论列表

骑乐无穷
骑乐无穷 2
2025-11-04 05:04
这次变成了法院的水平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