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聚焦网络市场秩序,重拳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平台经济生态持续向好。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9起典型案例。
一、沈阳市某电子设备经营店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当事人通过直播平台发布多条使用具有负面感情色彩词汇的视频信息,称某公司相关商品“没有任何性价比、高价低配、性能拉胯、花架子”,损害该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构成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
2025年5月,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沈阳市某食品销售网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粘豆包并通过直播平台对外销售。当事人违反《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025年3月,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沈阳市某百货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某平台销售某食品并录播讲解视频,在视频中暗示该食品“能够养肺,能够养肝,还能够养你其他的五脏六腑,帮助你身体去排垃圾,排毒素,能让你的压高,糖高,脂高不吃片儿片儿,不扎针儿针儿,能让他们的指标都变得正常,解决你身体的一体多病的问题”。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5年1月,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大连市黄某虚构交易案
当事人在某平台经营网店,通过“刷单”增加相关商品销量,获取好评。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虚构交易的违法行为。
2025年3月,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大连市某电子商贸经营部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通过某平台经营网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2025年2月,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鞍山市某烘焙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销售商品的标签含虚假内容案
当事人通过直播平台销售某酸奶,经核实,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且无法说明真实进货来源。另外,涉案商品标签上含有虚假内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
2025年4月,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七、丹东某生物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直播中介绍某品牌化妆品时宣称“孕妇、哺乳期都是可以用的”,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该产品备案信息,显示使用人群为“普通人群”。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对商品性能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2025年2月,东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八、锦州市某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利用网络实施混淆行为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视频号直播销售香薰油豆皮,直播中展示的品牌与商品链接中的品牌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七条相关规定,构成利用网络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
2025年4月,凌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九、阜新市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旗下某主播在直播中销售保健食品时,在宣传中提到“失眠多梦,腰肌酸软”等引人误解的词汇。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2025年7月,阜新市细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辽宁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