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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刑事判例:因其儿子进入录取范畴并被医院聘用,为感谢医院院长的帮助给予20万

【医疗刑事判例:因其儿子进入录取范畴并被医院聘用,为感谢医院院长的帮助给予20万元】   【基本案情】2010年10月27日左右,被告人梁某甲因其儿子梁某在报考某市某区人民医院“临床医学专业”的医生过程中,所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不符合招考条件未获得报名资格,而找到某区人民医院院长史某帮忙协调此事,并许诺事成后予以感谢。   后史某以招考专业范围窄导致报名情况不理想为由协调某区卫生局扩大专业范围,某区卫生局又以此为由协调某区人事局。最终某区人事局下发补充通知将“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增补至招考范围内,梁某据此得以有资格报考某医院。   2010年11月初梁某笔试通过。面试前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梁某甲携梁某一起与史某见面吃饭,对史某先前的帮助表示感谢,并请托史某继续关照梁某。2010年11月,史某作为评委之一参加公开考选医生的面试,并给梁某打了有效分数里的较高分,为其谋取了竞争优势。   梁某因此进入录取范畴,并被某区人民医院聘用。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梁某甲为感谢史某给予的帮助,在某区人民医院史某的办公室内,给予史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梁某甲在主观方面没有行贿的故意,在客观方面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证人证言】(1)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梁某甲的儿子梁某被某区人民医院聘用的过程及被告人梁某甲向其行贿20万元的事实经过。   (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了2010年10月某区人民医院院长史某让其帮忙找人事局协调,将“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纳入某区人民医院招聘范畴的事实经过。   (3)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了2010年10月,刘某让其把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增加到某人民医院招聘范畴内的事实。   (4)证人房某的证言,证实了2010年10月28日接到某区人事局人才中心的通知,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纳入某区人民医院的招聘范围,后梁某经过了笔试、面试、体检、被某区人民医院录取的事实。   (5)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了2010年11月参加某区人民医院招考的事实经过。   【书证】公开招聘增补岗位及延长报名时间的通知,证实了某区人民医院将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纳入招聘范围。某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证实了2010年11月份梁某被某区人民医院聘用的事实。   【法院判决】二0一四年三月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