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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一地发布养犬通告

衡阳县公安发布

《关于衡阳县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全文如下

关于衡阳县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衡阳市爱国卫生条例》《衡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将县城城区文明养犬工作通告如下:

一、县城城区的个人和单位(军警机关除外)饲养犬只,必须遵守本通告,做到依法、文明养犬。

二、在上述区域内饲养犬类的,应该到衡阳市养犬登记便民指定单位(1.康希宠物医院中洲公园店,地址:衡阳县西渡镇蒸江花园西2门旁;2.康希宠物医疗,地址:衡阳县336省道天生龙水果批发市场斜对面)对犬类进行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三、饲养犬只名录及品种应当符合《衡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四、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用2米以内犬绳牵引犬只,为犬只佩戴犬牌、嘴套。

五、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只出户时,应当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六、犬只饲养者应当按规定定期到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七、饲养犬只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对犬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立即清理;

八、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禁止组织参与斗犬等伤害犬只行为;

十、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建筑物的共有区域搭设犬舍、放置犬笼等其他器具;

十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1、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服务区、生产区;

2、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3、体育场馆、游乐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4、公交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征得司驾人员同意携犬乘坐出租车除外);

5、商场、酒店、医院、车站、景点及举办大型活动期间的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6、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7、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标示进入的区域。

残疾人携带服务犬以及符合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的,不受上述相关规定的限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十三、对违反《衡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1、不予办理登记,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罚款;

2、饲养犬只未办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罚款;

3、未用犬绳牵引犬只、未为犬只佩戴犬牌和嘴罩,或者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扣押犬只;

4、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构成治安违法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非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养犬管理相关证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衡阳县公安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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