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普法“佳”油站|500万货款要不回?“冻结”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来维权

公司欠货款还不上?

别慌!对方有到期债权可“冻结”!

来看抚远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

教您用法律手段锁定债务人债权,

为维权加把劲!

1案情回顾:

甲某经营着一家建材贸易公司,去年给A公司供应了一批价值500万元的工程建材。双方约定货到3个月内结清货款,可还款期限到了,A公司却以资金链断裂为由迟迟不付款。

甲某多次上门催要,A公司负责人总是躲躲闪闪,最后干脆坦言公司账户没钱,确实无力偿还。不过,负责人透露,他们在B公司有一笔500万元的到期工程款,只要B公司付款,就能立刻还甲某的钱。

甲某担心A公司拿到B公司的付款后,会转移资金或者优先偿还其他债务,自己的500万还是要不回来。这时,他想起之前在普法宣传里听说过“债权保全”,于是赶紧咨询律师:这种情况下,自己能申请法院让B公司先别给A公司付钱吗?

2法院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过法院审查,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A公司财产不足,但对B公司享有500万元到期债权。甲某持有A公司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并向法院提供了足额担保。因此,法院依法裁定,冻结A公司在B公司的该笔到期债权,即B公司不得向A公司支付该500万元,期限为一年。这就为甲某后续通过诉讼赢得胜诉判决并顺利执行回款,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3法官提示:

法院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采取诉讼保全的实际意义是非常明确的,即通过法院的保全,可以使他人停止向债务人支付款项,从而使债权人实现权利多了一种可能性。根据本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到期债权进行保全时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点:

第一,保全必须由当事人申请。

第二,所保全的债权必须为债务人依据合同所应得的债权利益,且已到期,对未到期的债权原则上不能进行保全。

第三,享有到期债权的他人要求偿付的,不得支付或交付给债务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支付或交付,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三审:张永新

二审:程铭

一审:李维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