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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李先生将母亲接来帮忙带孩子,谁知母亲刚来一个多月,出门扔垃圾时竟无缘无故被

宁夏,李先生将母亲接来帮忙带孩子,谁知母亲刚来一个多月,出门扔垃圾时竟无缘无故被楼上邻居持刀杀害。案发后,民警查出涉案邻居有精神病史,李先生又怕又怒:我们该如何讨回公道? 据大风新闻报道,李先生今年36岁,和妻子一起在贺兰县开了一家餐饮店。 李先生的孩子今年要上小学了,正好4年前李先生的弟弟在县城买了一套二手房闲置着,弟弟就让李先生一家住自己的房子。 店里生意忙,李先生和妻子顾不上孩子,于是就让65岁的老母亲过来帮忙接送孩子。 10月12日下午3点40分左右,李先生正在店里做准备工作,突然接到妻子的电话,妻子在那头吓得声音都变了:“老公,咱家楼道里有人在杀 人!我听声音像是咱妈!” 妻子说,她听见外面有人大喊大叫,还喊了她的名字,她刚打开门就看见一个灰衣男子在行凶,她没看清被害人是谁,但是推测是婆婆。 李先生的妻子开门后,灰衣男子恶狠狠盯着她,她吓得赶紧关了门,并立即给李先生打电话,李先生嘱咐她把门关好赶紧报警,自己则立即骑车往回赶。 李先生的妻子报了警,李先生则立即给母亲打电话,但是一直没有人接。 李先生赶回家后,民警和120都已经到场了,门口围了一大群人,李先生的母亲躺在家门口,脸上、头上和胳膊上都是伤。嫌疑人穿着灰上衣红裤子,被五六名民警铐在楼道里。 李先生的母亲被送去抢救,可最终还是因为失血过多死亡。 李先生家住5楼,当天晚上9点多钟,民警告诉李先生,嫌疑人同某今年57岁,是他们6楼的邻居。 李先生一家刚刚搬来一个多月,和同某根本不认识,也没有过来往,他为什么会行凶呢? 民警说,早在98年和08年,同某有两次精神病就诊记录,他可能是精神病病人,同某有一个姐姐和一个弟弟,但是两人都在外地,同某平时是独居状态。 小区里的人也说,不知道同某是什么时候入住的,从来不知道他有病。 10月17日,同某的家属通过民警给李先生送来了6万元丧葬费。 李先生现在很无助,母亲被同某杀害,如果同某被鉴定为案发时处于发病状态,自己该如何维权?如果他以精神病为由脱罪,他又该怎样为母亲讨回公道? 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同某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同某以犯病为由拒绝赔偿,李先生又该如何维权? 1、同某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在发病状态下,他们缺乏对自身行为的正确认知和控制能力,与正常人犯罪有着本质区别。 如果,如果经法定程序鉴定,同某在案发时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且确实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他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同某的行为不用负任何责任,即便同某不负刑事责任,也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为了防止精神病人再次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保障公众的安全。在必要的时候,甚至会由政府强制医疗。 若同某被鉴定为间歇性精神病人,且案发时处于精神正常状态,那么他应当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具备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此时实施犯罪行为,与正常人犯罪并无二致,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同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同样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种情况下,同某具备一定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只是相较于正常人有所减弱,所以在量刑时会给予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2、同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肯定的是,即便同某被鉴定为案发时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不负刑事责任,李先生依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相应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同某虽然平时独居,但他有一个姐姐和弟弟,作为监护人,他们应当对同某的行为负责。 李先生可以向同某的家属主张民事赔偿,赔偿范围可能包括李先生母亲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李先生一家因这起事件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如果同某本人有财产,应当先用其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