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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例:被告街道办事处没有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进行补偿和安置,被原告提起

【行政诉讼判例:被告街道办事处没有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进行补偿和安置,被原告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1997年6月9日原告办理了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证号为某376号,用地面积东西10米,南北13.4米,合计134平方米折合0.2亩,宅基四至:东至A,西至B,南至C,北至D。   2017年由于城市建设需要,涉案土地被依法征收。被告某县某街道办事处根据某县政府安排依照某县人民政府某31号文件批复的《某县某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对涉案土地进行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   《某县某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主要内容为:“(一)货币补偿1、征收农民宅基地及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按照市场价执行。(三)宅基地安置1、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按重置成本价上浮20%予以补偿;   3、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统一选择安置点进行安置,原宅基地少于200平方米的,按原宅基地同等面积安置。宅基地安置面积上限为200平方米,原宅基地面积多出部分按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片区地价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现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照该方案进行补偿和安置,遂形成本诉来院。   【原告李某诉称】1997年6月9日原告获得某县土地局批准许可使用该宅基地。2017年由于城市建设需要,由被告实施了征收行为,将原告的宅基地征收。原告无数次向被告要求按政策安置和补偿,但是被告至今没有依照某31号文件履行给原告在安置点安置宅基地和补偿义务。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限期依照某31号文件履行为原告在安置点安置一处200平方米的宅基地和按照被征收土地区片地标准付给原告200平方米之外多出宅基地面积46平方米的补偿款10,000元。   【被告某县某街道办事处辩称】涉案土地已在2007年基于某583号文件批准被全部征收,根据县政府安排,答辩人具体实施了该土地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答辩人已按照某县人民政府某31号文件批复的《某县某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对涉案土地进行了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   被答辩人的宅基地只有买卖协议,没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的依据,经所在居民组认定为不是合法宅基地,依照补偿办法规定属于只补偿不安置的对象。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某县某街道办事处根据某县政府安排依照某县人民政府某31号文件批复的《某县某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对涉案土地进行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故被告某县某街道办事处是本案适格被告。   1997年6月9日原告办理了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证号为某376号,用地面积东西10米,南北13.4米,合计134平方米折合0.2亩。在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该宅基地使用权是虚假的,但是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故被告应按照《某县某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关于宅基地安置补偿规定对原告李某持有的宅基地用地许可证许可的134平方米在统一安置点进行宅基地置换。关于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由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法院判决,某县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在统一安置点对原告李某的134平方米宅基地进行安置。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