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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元市旺苍县一名居民因对自身“丽春”之名不满,四次前往派出所、两次提交改名

近日,广元市旺苍县一名居民因对自身“丽春”之名不满,四次前往派出所、两次提交改名申请,均被旺苍县公安局驳回,此事引发社会关注。该居民通过“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问政四川”反映,自幼因该姓名遭受辱骂,精神与心理受到极大伤害,最近一次于9月底提交申请后,次日便被驳回,户籍室工作人员以“名字无歧义”为由拒绝其诉求。 针对此事,旺苍县公安局在问政四川平台作出正式回应:成年人申请更名需提供充分理由及佐证资料,经审核,该居民以“姓名存在歧义”为由申请改名,因“丽春”二字未被认定存在歧义,改名理由不充分,故未予批准。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且不得被他人非法干涉。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指出,公民享有自主更名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就应予以受理。 旺苍县公安局表示,当前改名工作主要依据四川省2018年出台的相关规程,其中第五十四条明确了可申请变更姓名的具体情形,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工作开展需结合该规程与民法典执行。目前,公安局已再次联系该居民,要求其补充医院出具的精神伤害证明,以佐证原有姓名对其造成的实质影响,待资料补全后将批准其改名申请。 四川省公安厅则回应称,针对现行地方规程中与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内容,相关部门正在推进规程的调整修订工作,预计明年将出台新的相关规定,呼吁市民持续关注官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