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正在休产假,却收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
回忆起2023年4月的那天,卢女士仍然感到难以置信。刚成为母亲的卢女士,在享受法定产假期间,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卢女士与公司争执不下,经劳动仲裁后,卢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产假期间工资。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卢女士入职陕西某建筑公司,2022年12月,卢女士生育后向公司申请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卢女士可享受98天产假,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政策生育的职工还可增加60天产假,共计158天。公司在系统上批准了卢女士从2022年12月23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98天产假申请。然而,当卢女士在98天产假期满前申请继续休剩余的60天产假时,公司方面并未批准。
“公司认为98天产假结束后,我就应该返岗工作。”卢女士表示。而公司则在2023年4月15日、17日、19日连续向她发送返岗通知书。4月20日,公司向卢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认定她从4月1日起“旷工至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建筑公司辩称,公司已在仲裁裁决后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239元,劳动关系已经于2023年4月20日解除,解除后至5月30日的产假工资不应再支付。对此,卢女士认为,产假期间受到法律特殊保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仍需支付完整的产假工资。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因此,卢女士应当享受158天产假,期间为2022年12月23日至2023年5月30日。
关于被告公司辩称其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需再支付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产检期间工资。法院认为,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在此期间,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处于受限制的状态。对于产假期间的女职工来说,劳动合同解除后,因其处于特殊生理时期,短时间内丧失了劳动再就业能力,其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工资收入待遇如果得不到保障,即产生实际损失,且此损失不属于其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弥补范围。因此,根据卢女士休产假前月平均工资,扣减被告已付的生育津贴11344.76元及裁决书作出后被告支付的26400.61元,被告公司应支付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产假工资12370.33元。
法官说法
产假天数的认定需要同时考虑国家规定和地方性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了98天的基础产假,而各地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的延长产假规定,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陕西省规定的60天延长产假是卢女士合法享有的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以只认可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为由,拒绝职工继续休假的需求。
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予以辞退。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女职工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与产假工资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二者可以并存。本案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倾斜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供稿:西安雁塔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