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口小酒开“老头乐”,没人管也不违法?不少市民对这类微型四轮电动车的属性认识模糊,甚至想当然地将其归为“非机动车”,认为可以游离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监管之外。然而,近日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用一纸判决撕碎了“老头乐”的免责外衣,给所有驾驶人上了一堂硬核普法课。
2024年12月,唐某饮酒后,自认为头脑清醒,便像往常一样,驾驶“老头乐”微型四轮电动车回家,行驶至恩施市头道水村金竹园至两岔河路段时,车辆失控与对向谭某驾驶的正常行驶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
接到报警的交警迅速赶到现场,对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涉嫌醉驾。后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抽血检测,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214.9mg/100ml以上,远超醉酒驾驶标准。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5年2月14日,案件被移送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个关键问题摆在承办检察官面前:唐某驾驶的“老头乐”到底算不算机动车?为确保案件定性准确,恩施市公安局聘请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车辆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明确:该车为四轮电力驱动,其动力性能、电机功率、车身规格等主要技术指标均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文件规定,该车最终被认定为“微型纯电动客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这意味着,在法律层面上,唐某所驾驶的‘老头乐’与普通汽车并无区别。”承办检察官指出,“只要符合机动车标准,无论它被俗称为‘老头乐’‘代步车’,一旦驾驶人醉酒驾驶,就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鉴于唐某血液酒精含量远超标准,且造成交通事故负全责,近日,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唐某提起公诉。经恩施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这起案子不仅是对唐某个人违法行为的惩处,更是对全社会的一次普法教育。”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复盘时指出,当前关于“老头乐”的认知误区主要有三类:一是“速度慢就不是机动车”,实则电机功率、整备质量才是核心判定标准;二是“不用上牌考驾照”,若属机动车范畴,驾驶时需持C2及以上驾驶证、悬挂机动车号牌并投保交强险;三是“非标车能钻空子”,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无CCC认证的“老头乐”,本质是非法生产的机动车,严禁上路行驶。
唐某的案例再次警示,道路安全没有“特权车”,更没有“法外车”。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能引以为戒,彻底摒弃对交通安全法规的认知盲区和侥幸心理,敬畏法律、珍爱生命。唯有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规范使用代步工具,才能让“老头乐”真正回归“便利出行”的本质,成为守护平安的“舒心乐”。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