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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谷城,男子阿才私自去堂哥阿兵承包田地里的蓄水池钓鱼,结果甩竿时碰到上方高压线

湖北谷城,男子阿才私自去堂哥阿兵承包田地里的蓄水池钓鱼,结果甩竿时碰到上方高压线触电身亡。案发后,阿才的家属起诉阿兵、供电公司以及某村索赔133万余元。 据国+社区报道,阿才和阿兵是一起长大的堂兄弟,阿兵脑子比较活,自2019年开始就在隔壁村包了一块40多亩的田地搞种植。 为了解决灌溉问题,这块田地中间建了一个蓄水灌溉池,因为年头久远,蓄水池里有很多鱼。 阿才爱好钓鱼,2024年7月26日下午,阿才闲来无事,准备晚上加个餐,于是在没有给阿兵打招呼的情况下,私自拎着鱼竿去了阿兵地里的蓄水池钓鱼。 阿兵的承包地里有几根高压电线杆,蓄水池上方正好是10KV高压线,其中最低的一根距离地面只有4.5米。 阿才钓鱼时没有注意上方,鱼竿往上一甩正好碰到了高压线,当时阿才哆嗦了一阵就躺在地上昏迷过去了。 傍晚6点多钟,阿兵来蓄水池旁边干活,看见了倒在旁边的阿才,赶紧报了警。 可阿才触电已久,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离世了。经鉴定,阿才是因电击导致的死亡。 阿才的妻子身体不好,丧失了大部分的劳动能力,阿才不在了,妻子生活就成了问题。 于是,阿才的家属将阿兵、供电公司以及某村起诉了,要求他们共同承担133万余元的损失。 阿兵感觉非常冤枉,阿才去钓鱼根本没有和他说,而且他早就在蓄水池周围立了三个牌子,提醒高压线危险禁止垂钓和游泳,阿才自己去钓鱼触电,和他有什么关系? 那么,阿才家属的索赔能否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供电公司作为案涉高压线路经营者,需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无过错归责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有无主观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即需承担责任。 高压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供电公司作为经营者,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造成他人损害,原则上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除非供电公司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方可免责。 这起案件中,并没有证据表明阿才的死亡是其故意为之,也不存在不可抗力因素。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供电公司对阿才的死亡需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阿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当地人,对案涉高压线路的存在及危险性应当知晓。阿才在高压线下垂钓,最终导致触电身亡,自身存在重大过失。 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阿才在明知高压线路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在其下方钓鱼,这种疏忽和冒险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因此他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另外,阿兵作为蓄水池管理者,早就在蓄水池周围立了三个牌子,提醒高压线危险禁止垂钓和游泳。阿才去钓鱼并没有提前告诉阿兵,也没有向阿才交纳任何费用。 所以,对于阿兵来说,他已经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 阿才虽然是在阿兵承包地的蓄水池触电身亡,但阿兵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提醒潜在的危险,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和常理判断,阿兵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阿才的家属还起诉了某村,可据调查,案涉地块不属于某村,某村对该地块无管理义务。 在没有管理责任的情况下,阿才的家属要求某村对阿才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某村自然也不应对阿才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审理认为,阿兵和某村不承担任何责任,供电公司应承担60%责任。 经核定,阿才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106万余元,判供电公司赔偿阿才家属63.6万余元,加上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赔偿64.6万余元。 最后,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自身的过失将全部责任推给他人,既不合法也不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