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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丽春”改名被要求提供“精神证明”?父母给孩子取名千万要想好了! 在我以前

四川“丽春”改名被要求提供“精神证明”?父母给孩子取名千万要想好了! 在我以前的认知里, 只要的成人了(年满18岁), 不是都可以享有自己的姓名权吗? 不喜欢就可以改,不是吗? 只不过需要另有人证罢了。 而四川的这个案例, 当事人为成年女性, 且多次提交过正式申请要求变更姓名, 却均被驳回。 甚至该地警方居然要求申请人出具“精神证明”! 不是,这啥意思? 哦,非得是因原名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神经了)才能获批吗? 那我精神都出问题了,还有改名的必要了吗?还知道去改名吗? 我了解姓名是公民重要的身份标识, 牵扯户籍、学籍、银行卡等诸多事情, 但申请人是成年人了, 难道他没考虑过可能会出现的这些不便? 为什么“不喜欢”就不是一个所谓的“正当理由”? 个人感觉不偷不抢,正大光明的申请,就是正当的呀? 理由就是“不喜欢”难道不可以? 再者,如果说法律法规的确要求十分严格,一般情况不好改名, 那之前那个湖南郴州“朱雀玄武敕令”这种奇葩名字为什么却能频繁改换? 这地域差别就这么大吗? 朋友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