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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一地一人非法行医!获刑六个月!

2024年12月,昆区卫健委接到群众举报,郭某某在居民家中为一名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经调查,郭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和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此前已因非法行医行为分别于2013年和2023年因非法行医行为分别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两次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郭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行医,昆区卫健委立即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近期获悉,郭某某已于今年6月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长期以来,昆区卫健委保持高压态势,重拳整治非法行医乱象,切实保障群众健康权益。针对非法行医行为高发的医疗美容行业,昆区卫健委创新监管模式,深入开展打击非法医美专项行动,并通过“挂牌亮证”重要举措,引导群众精准识别正规机构,全面提升行业规范水平。2024年至2025年间,共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非法行医涉刑案件3起,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接下来,昆区卫健委将继续强化执法检查。加大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老旧小区等非法行医高发场所的巡查力度,做到早发现、严查处、零容忍。深化部门协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健全案件通报和行刑衔接机制,确保涉刑案件及时移送、依法惩处。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典型案例曝光、普法讲座、新媒体宣传等方式,提高群众安全就医意识,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监督。健全长效机制。完善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杜绝违法行为死灰复燃。昆区卫健委将以更严密的监管、更严厉的惩处、更广泛的共治,坚决遏制非法行医行为,全力筑牢群众医疗安全屏障。

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

两次以上因无资质行医被行政处罚或因无资质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昆区卫生监督有话说]

非法行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再一再二不能再三,当前,个别地区仍有“游医”活动等非法行医行为,其行为隐蔽、危害性大,群众如果发现违法线索,一定要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将重拳出击,打击违法,保护合法!

举报电话:

0472-5305334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0472-2107914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