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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堰中心城区2025—2026年采暖季有关情况的公告

关于十堰中心城区2025—2026年采暖季有关情况的公告

十堰市地处秦岭以南,冬季户外温度与北方同纬度城市相比偏高,不属于国家法定采暖区。城市集中供暖是一种市场化、改善型民生服务,不具有强制性,实行使用者付费。为保障中心城区安全、稳定、持续用热,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现就中心城区2025—2026年采暖季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供暖覆盖区域及供暖时间

1.供暖覆盖区域:火车站北广场片区可覆盖汉成时代、汉成国宾府、冠城美立方、汇霖广场、百强生态城、汉成天地小区供暖;天津路1#站可覆盖芳华里、泰山绿谷小区供暖;天津路2#站可覆盖太学府、警苑小区供暖。

蒸汽供热主管网5号线新增沿浙江路至发展大道分支管网支线,蒸汽集中供暖可覆盖浙江路、发展大道沿线华西新城、龙记檀府、寿康华悦府小区用暖。

2.供暖起止时间:原则上从2025年12月5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具体视气候和实际缴费情况为准。

二、新增用热单位(用户)接入条件

一是供热主管网已敷设到小区外;二是小区热力交换站、庭院管网建设到位、检验检测合格;三是小区入住率达到60%且采暖率达到50%;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协议;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按供热协议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六是用户按用热申报办理流程办理到位。满足以上条件,可以接入集中供暖。

三、用户用热申报办理流程

1.非直供居民用户

(1)申请。原则上应在实施集中供热20个工作日前,到所在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提出用热申请。

(2)受理。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于当日受理、登记。

(3)缴纳采暖费。非直供居民用户应在提出申请、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受理的同时,向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缴纳采暖费。

(4)实施供热。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根据与供热企业签订的《供用热协议》约定,配合供热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2.单位用户

(1)申请。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用热,原则上应在实施集中供热15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区域供热企业提出申请。

(2)受理。供热企业于当日受理、登记。

(3)技术评估。供热企业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对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用热条件进行技术评估,并提出初步用热意见。

(4)新增用热单位(用户)审核报备。供热企业向单位用户所在辖区的供热主管部门提交初步用热意见,辖区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用热条件的,报市级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用热条件的,由辖区供热主管部门及时反馈供热企业。

(5)协议签订。既有单位用户用热,符合采暖条件的,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用热协议》,按约定缴纳相关费用。新增单位用户履行入网程序后,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用热协议》,按协议履行责任义务。

(6)实施供热。供热企业向单位用户提供供热服务,按《供用热协议》约定,各自履行责任义务,并自觉接受市、区相关部门监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采暖季结束之日止,由供热企业、用户所在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负责解释。

十堰市城控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6日

《民用采暖安全常识》

1.用户端运营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所属热力管道、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运行安全。

2.不在暖气片附近堆放杂物。当采暖装置被包封、阻隔时,会影响室内温度,并容易引发火灾,危害生命财产及公共安全。

3.不使用暖气片烘干衣物和加热食物。把衣服堆在暖气片上烘干,恰好给细菌、霉菌营造了温暖的生长环境,容易引发皮肤病;长时间将牛奶、面包等食物放置在暖气片上加热,容易造成食品营养流失、发酵变质。

4.不私自取用暖气管循环水。排放室内暖气管循环水饮用、洗衣、拖地等,会造成室内供热系统缺水,无法保证采暖效果,还会对身体健康产生影响。

5.不将电子产品直接放在采暖设备上。采暖设备表面温度很高,极易损害电子产品,严重时可能引发爆炸。

6、采暖季居民室内温度达到18℃±2℃,即符合有关规范,不得低于16℃。

7、不实施“快开快关”不安全用热行为。

“快开快关”指蒸汽用户在用热过程中,对电动阀或手动阀高频率全开全关的行为。

“快开快关”将造成一定区域内市政管道长时间处于急剧变荷工作状态,内部工质参数频繁大幅度变化,严重时会加剧振动,甚至发生爆管事件,也极易导致二次管网(庭院管网)热水温度波动大,损坏居民户内采暖设备。

采暖季期间,将由市城管执法委、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属地、保供企业不定期对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等终端用户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并责令整改“快开快关”不安全用热行为。发现1次的,现场责令停止并指导整改;发现2次的,城管、住新、公安、市场及属地进行批评教育、联合训诫;发现3次及以上的,采取限汽停供措施。终端用户因“快开快关”不安全用热行为造成供热中断或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热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引发安全事件、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