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药店和饭店,不应该罚得他们倾家荡产,追究刑事责任吗?”
昨天(11月6日),最高检通报了一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引发大量关注和热议。

涉案的多家药店违规销售庆大霉素,流向餐饮业。
为防菜不新鲜造成食客拉肚子,一些酒店饭店竟向饭菜里偷偷添加这些抗生素。
庆大霉素被添加到菜品中
来降低顾客腹痛腹泻风险
案情通报称,2023年11月,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中发现相关线索,于同年12月29日立案。
办案人员利用数据筛查功能,对涵盖销售时间、门店、购买者身份、销售数量等核心要素的2200余条庆大霉素销售记录数据,进行系统化抓取与结构化分析,精准识别出140余条高风险销售记录,最终锁定存在异常销售行为的药店主体27家。
最终筛查出违规销售庆大霉素线索110余条,经现场核实,确认多家药店长期未凭处方或违规开具处方销售庆大霉素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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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共有零售药店约500家,部分药店长期未凭处方大量销售处方药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以下简称庆大霉素)。
其中部分违规销售的庆大霉素流向餐饮业,被添加至特定菜品中,用以降低菜品不新鲜或者未熟透等质量问题产生的腹痛腹泻风险。
据调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行处方药零售监管职责,致使庆大霉素违规超量零售,存在用药与食品安全重大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1月31日,该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对涉案酒店及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并将酒店和责任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跟踪调查检察机关移送的110条线索,对15家药店逐一责令整改。
办案人员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菜品中,添加具有较大毒副作用的抗生素,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处方药零售管理规定销售抗生素,也为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留下违法空间。
大厨给头菜注射庆大霉素
获刑两年并赔偿23万!
“建议全国普查,当你发现一个蟑螂的时候,可能很多地方已经有了。”
橙柿记者注意到,该案件通报后,引发大量关注和热议。
这样的案子,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2023年9月3日,南通12345热线接到某酒店员工反映,“我们酒店有人在菜汤里添加庆大霉素注射液,能不能告诉我,这东西是不是合法添加剂?”
突击检查立刻赶到,执法人员在后厨垃圾桶提取到已使用的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4盒。

在厨师长办公室,还查获未使用的注射液101盒,并现场调取了菜单,并对菜品取样。
经权威机构检测,从该酒店后厨提取的菜品样品及抽取的未开封注射液内,均检测出庆大霉素成分。
据调查,2023年以来,为预防食后腹泻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该酒店厨师长沙某、厨师付某在烧制的鸡汁烩花胶、鸡汁烩蹄筋等“头菜”里,按照十桌一盒(相当于每桌一支)的标准添加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
累计售出添加该药品的烩菜1612份,销售金额77376元。
去年2月19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对沙某、付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2人连带承担销售总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32128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4月23日,法院对该案刑事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两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及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共计16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对涉案酒店罚款118万余元,吊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对此,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李定胜律师指出:饭店在菜品中添加抗生素以及药店违规销售庆大霉素这一事件,涉及食品安全、药品管理等多个层面,饭店和药店会面临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在行政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抗生素属于药品,并非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其添加到菜品中属于典型的“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涉案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上述食品安全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承担以下行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消费者食用添加抗生素的食品
有权向饭店主张民事赔偿
庆大霉素是一种广谱抗生素药,1967年开始研发出来。
据医学人士介绍,20世纪80年代大量使用庆大霉素,曾导致很多儿童出现耳聋,现在临床使用并不太多。

据中国医药信息查询平台介绍,庆大霉素,即硫酸庆大霉素,为氨基糖苷类抗生素药。
一般用于敏感菌引起的痢疾、肠炎等肠道感染性疾病,也可用于腹部术前清洁肠腔,为非医保处方药。
虽然不同性状规格的药品用法、用量各不同,但明确的禁忌都是:对庆大霉素或其他氨基糖苷类抗生素过敏者禁用。
“长期或大剂量服用本品的慢性肠道感染的患者,应注意出现肾毒性或耳毒性的可能。”该平台提示。
有医学专家也强调:“庆大霉素最常见的一个药物不良反应是耳毒性,可能导致耳聋或者是听力减退,尤其对于儿童。”
对于最高检的案件通报,李定胜律师认为,在刑事层面,饭店在菜中添加庆大霉素的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两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涉案饭店为“防食客拉肚子”在菜品中添加庆大霉素,属于“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完全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因暂无消费者受到人身损害,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此类事件,对于饭店而言,行政责任仅是基础处罚。
若一旦查实其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或已造成实际危害,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因食用添加抗生素的食品导致身体受到损害的,也有权向饭店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可要求饭店承担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因身体损害产生的各项费用。
性质恶劣!
危害后果潜在且严重
“在庆大霉素销售端,加大监管力度极为重要。”
李定胜律师认为,药店面临的法律责任主要在行政层面。

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同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现行有效《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明确:“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
涉案药店“违规超量零售庆大霉素”、“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药品监管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其应承担的责任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而本次事件中,饭店在菜品中添加抗生素和药店违规销售庆大霉素的行为,违法事实明确,分别触犯了食品安全和药品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
李定胜律师指出,饭店的行为是食品安全事件的直接因素,性质恶劣,危害后果潜在且严重。
药店的行为系为饭店非法添加行为提供了“原料”,助长了食品安全风险,两者均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