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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男子荣某称陈某明知其妻子郑某已婚。还发展婚外情,陈某还出具过承认不正当

河北廊坊,男子荣某称陈某明知其妻子郑某已婚。还发展婚外情,陈某还出具过承认不正当关系的保证书,这导致自己和郑某离婚,在村里常遭人指点嘲笑,荣某起诉要求陈某赔偿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书面道歉并在村公示栏公示不少于30天。 据深圳新闻网报道,荣某和郑某原本是一对夫妻,可不知从何时起,荣某发现妻子郑某的行为有些不对劲。郑某经常拿着手机躲躲闪闪,有时候还夜不归宿,荣某心里起了疑,开始留意郑某的举动。 经过一番调查,荣某发现郑某和同村的陈某关系不一般,陈某明明知道郑某已经结婚,还是和她搞起了婚外情。 荣某气愤不已,多次找陈某理论,陈某为了平息事态,先后给荣某写了三份保证书。荣某本以为陈某会就此收手,可没想到陈某根本没当回事,依旧和郑某来往密切。 因为这事,荣某和郑某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两人离了婚。 离婚后,荣某在村里抬不起头来,走到哪儿都感觉有人在背后指指点点、嘲笑他。 荣某心里憋屈极了,他觉得这一切都是陈某造成的,于是,荣某起诉了陈某,为自己讨个说法。 荣某拿出了陈某写的三份保证书,还有陈某和郑某的聊天记录、视频、录音等证据。 荣某说,陈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他的家庭,让他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他的诉求是:陈某赔偿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还要书面道歉,并且在村公示栏贴道歉信息不少于30天。 陈某却不承认荣某的说法,他辩解道,保证书里根本没写有不正当关系,那些聊天记录、视频、录音也不能证明自己和郑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陈某觉得自己很冤枉,他说自己和郑某只是普通朋友,是荣某误会了。 荣某要求陈某赔偿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合不合理呢?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荣某因陈某和郑某的婚外情导致离婚,精神上遭受痛苦,要求赔偿有一定合理性。但法律也规定,赔偿金额得合理。 荣某提供了离婚和村里嘲笑的证据,但该损害未达严重程度,且15万元过高,缺乏具体依据,这个诉求不合理。 陈某辩称保证书没写不正当关系,这在法律上成立吗? 参考《民事诉讼法》第64条,需全面审查证据。荣某提交的保证书语境、聊天记录等形成证据链,证明陈某与郑某有不正当关系。因此,陈某的辩护意见不成立。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单项证据不足时,可用其他证据综合认定“高度盖然性”。 荣某提交了三份保证书语境、聊天记录、视频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陈某行为违背公序良俗。陈某的辩解缺乏证据支持,法律上无效。 陈某称保证书里没写有不正当关系,以此否认和郑某的婚外情。但法律判断证据不能只看单一内容,要综合全案证据。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陈某破坏他人家庭,给他人造成精神伤害,书面道歉并张贴能让他公开承认错误,起到一定警示作用,让村里人知道这种行为不被允许,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荣某的精神损害。 审理认为,虽然陈某否认保证书里有不正当关系的内容,但从保证书的整体语境和荣某提供的其他证据来看,能够认定陈某和郑某存在不正当关系。 法院认为,虽然陈某的行为给荣某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但15万元的赔偿金额过高,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要向荣某书面道歉,还得把道歉信息在廊坊市安次区某某村公示栏张贴30日。不过,法院没有支持荣某要求陈某赔偿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