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药店涉及药品追溯码、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重罚。
01
追溯码异常,两家药店被罚,最高罚12万
近日,宁夏药监局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典型案例》,宁夏多家药店因药品追溯码、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问题被查处。
案例一:
2025年2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对银川市某药房展开现场检查,发现其网络平台店铺销售的硝苯地平控释片、脑心通胶囊等药品追溯信息异常。经深入调查,该药房自2024年底起,从私人渠道购进12种320盒药品,并通过网络销售给消费者。由于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发票、供货人身份证明等关键材料,也未建立进货及销售台账,其购进金额9680元,销售金额达11631.6元。2025年9月,该药房被依法处以120000元的巨额罚款。
案例二:
2025年8月,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跨省药品追溯码重码线索,对同心县某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该药房于2025年1月从某线上药店购进6盒葛根汤合剂,已销售2盒,自用4盒。因其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反相关规定,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10000元。
药品追溯码作为药品的唯一“电子身份证”,是确保药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的关键。一盒药品的追溯码,只应有一次被扫码销售的记录,若追溯码出现信息重复异常,则表明该药品存在违规销售可能。
自2025年3月,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的采集应用以来,药品追溯码已成为医保结算和药品管理的重要依据。
截至目前,北京、天津、四川、山东、云南等多省发布《关于推进药品全品种全过程信息化追溯工作的通知》,并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和零售药店)要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全经营流程(入出库、采购退货、销售退回等)严格执行扫码追溯,保存好追溯相关数据,积极配合向药品监管部门和医保部门提供药品追溯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变动或删除信息。
02
处方生成时间比药品销售时间晚18分钟,一药店被罚
处方药销售管理漏洞是药品经营环节的另一大突出问题。根据规定,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处方并经药师审核。宁夏在此次公布的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典型案例中,一家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存在“先药后方”违规行为。
2025年7月,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泾源县某药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执业药师董某不在岗,抽查处方药葛兰心宁软胶囊的处方审核时间为9时51分,药品销售时间9时33分,处方生成的时间比药品销售的时间延迟18分钟,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药店改正违法行为。
然而,2025年8月,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称该药店执业药师董某全职就业单位与执业药师注册单位不一致。复查时发现,该药店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最终,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法规规定,给予该药店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零售药店在销售处方药时,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并由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处方应保留不少于5年,以确保用药的可追溯性。实施远程审方的药店,应严格执行远程审方制度。
不仅如此,按照规定,药店的执业药师必须在岗履职,不得“挂证”兼职。若执业药师不在岗,应挂牌告知,并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03
“清源”行动持续发力,行业合规迎大考
今年以来,国家药监局与各省药监部门密集召开专项会议,以“清源”行动为核心抓手,层层压实药品经营监管责任,筑牢药品流通安全防线。
“清源”行动从4月启动,一直持续到11月底,且在全国范围内同步开展。目前,江西、山东、浙江、安徽、福建、河北、黑龙江等多个省份已同步推进“清源”行动,形成跨区域、跨部门的高压监管网络,从国家到地方,形成监管合力。
在“清源”行动的大背景下,药店行业正经历着深刻变革。监管力度的持续加强,使药品零售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合规考验。药店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药品流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