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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提出了哪些创新举措?

转自:中国环境网

生态环境监测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国务院日前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首部综合性行政法规,《条例》在强化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公共监测、规范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监管技术服务机构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以及对不同主体的责任义务设置了严格法律责任,标志着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确立监测站点备案制度,推进标准统一的全国监测网络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建成全球规模最大、涵盖要素齐全、布局科学合理、技术手段较为先进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但目前仍面临监测信息融合不畅、重复建设与监管盲区并存等问题。为此,《条例》明确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级分类、共建共享的监测网络,推进国家与地方监测网络的互联互通。

在具体实施层面,《条例》确立了监测站点设置备案管理制度,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其设置、调整和撤销都需要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这种统一规划与备案管理相结合的模式,保证了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布局合理、标准统一、运行有序,有助于推动形成“大监测”工作格局。

确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未设立或将面临最高20万元处罚

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事关污染减排的实效和环境质量的改善。《条例》针对企事业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打出了源头严防的“组合拳”。

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详细列举了六类数据弄虚作假的具体行为,包括未实际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篡改、伪造原始监测记录、监测数据;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或者改变监测条件;调换监测样品或者擅自改变采样点位、时间等,干扰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通过不正常运行、破坏监测设备,擅自修改监测设备参数设置,虚假标记自动监测设备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工况,或者使用作弊工具等手段,使监测数据失真;其他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同时,明确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必须加强采样、分析、记录、审核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对未设立质量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处2万元—20万元的罚款。

在监测设备管理方面,《条例》建立了从生产到使用的全链条监管机制。不仅要求企事业单位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还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监测设备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处理,从源头上遏制不合格监测设备的使用。

明确对造假机构及个人实施“双罚制”和从业禁止规定

技术服务机构是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执业质量直接影响数据可靠性。《条例》针对技术服务市场存在的“小、散、乱”问题,要求建立服务全过程记录与可追溯管理制度,形成覆盖机构备案、执业规范、责任界定到事后追责的严密监管链条,重塑了监测市场健康新生态。

“双罚制”和从业禁止规定是一大创新。对于数据弄虚作假的技术服务机构,不仅对机构处以重罚,还对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从业禁止,期限可达5年、10年乃至终身。这种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并重的处罚机制,有力打击了一些技术服务机构“金蝉脱壳”“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行为。

同时,《条例》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既设定了基本的从业门槛,避免了过多行政审批对市场活力的抑制。同时,要求备案机构提交书面承诺并对真实性负责,强化了机构的自律意识和社会监督。

明确引入过程性监控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

在创新监管方式上,《条例》明确现代化监测体系建设目标,着力构建覆盖陆海、贯通天地、央地协同、数据互通的高水平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装备向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

创新引入过程性监控的“电子眼”。《条例》规定在主要监测点位应安装、使用可以获取监测活动过程和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推动实现对生态环境质量与污染源的实时感知、精准溯源和趋势预警,进一步提升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明确鼓励智慧监管与非现场检查。《条例》鼓励、支持生态环境监测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应用,推动物联网模块、数据加密与防篡改技术等与传统监测设备的深度融合。通过非现场检查、使用遥感监测等非接触式技术手段,利用视频监控、物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制度。《条例》要求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精准监管,对信用好、能力强的机构减少检查频次,对风险高的实施重点监管。

《条例》系统回应了当前管理实践中的难点和痛点,构建起权责明晰、约束有力、行为规范、高效顺畅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既强化了政府主导作用,压实了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还规范了技术服务市场秩序,通过明晰各方权责、创新监管方式、加大惩处力度,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