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到饭店吃饭,饭店收取了女子2元餐具费,女子吃完饭后,把饭店碗筷打包带走,饭店老板撵出来。要拿回餐具,老板认为,女子只有使用权,没有拥有权。女子则认为,我付了钱,我就有权带走。大家认为女子带走饭店餐具的行为是否合? 有网友说:饭店餐具本身就是饭店经营范围内的配套工具,属于经营者应该给予顾客的方便,所以,我认为饭店额外向顾客收取餐具费是不合理的,应当予以取消! 我觉得2元其实应该是洁具费,但餐馆明码收费,是不会经营的表现。难道食客用手抓?既然收了餐具费,人家帶走也没什么问题。就象剩的饭菜可打包一样。 饭店提供清洁卫生的碗筷,是份内的事,多年来一直收餐具费,就因为没人与之较真,你卖饭菜赚钱,提供碗筷给顾客装饭盛菜还要收费就不合理,这个不正之风应该改掉。 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过来的,其实饭店收餐具费用是不对的,不可能进饭店里面吃饭自己带碗筷进去吃饭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该取缔这样的规定。 大家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