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劳动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构建起一种兼具矫正性、预防性与分配性的新型劳动关系治理机制,亟须通过立法技术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救济机制,推动实现劳动力市场秩序的系统性治理。
在数字经济纵深发展、劳动形态深刻变革的背景下,探索建立劳动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劳动法治体系推进制度创新的立法时机。在就业歧视、工伤等传统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尚未根治的情况下,以平台用工、算法管理等为特征的新就业形态快速发展,现行以个体维权为核心的私法救济路径已难以应对“小额分散、总量巨大、风险累积”的群体性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劳动公益诉讼作为一种超越个体、面向公共利益的司法机制,不仅承载着矫正市场失灵、修复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功能,更体现出国家治理体系对“劳动者生存权与发展权”这一基础性公共利益的制度回应。鉴于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劳动公益诉讼的制度化建构已不仅是政策呼吁,而是亟须通过立法技术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救济机制。
劳动权益的公共利益属性是劳动公益诉讼证立的理论根基。与传统私权救济聚焦于“特定主体遭受的权益损害”不同,劳动公益诉讼保护的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这种利益的主体并非某一具体劳动者,而是作为整体的劳动群体。他们因用工模式不规范、平台算法的控制性、用工模式的碎片化、集体协商机制的缺位,易处于结构性弱势地位。其劳动权益受损不仅表现为个体工资拖欠或工时延长,更体现为对整个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国家民生福祉、社会保障体系可持续性的系统性冲击。以劳动领域较为代表性的超时加班为例,劳动者不仅损失了休息时间和家庭陪伴,也透支了身体机能,还容易引发“超时劳动—职业伤害—医疗支出”这一连锁反应,将用工风险外部化,进而转化为公共财政与社会治理的负担。这种“负外部性”的存在,使得劳动权益不再仅仅是合同双方之间的市场活动,而成为需要国家介入的公共利益事项。
从规范维度看,劳动权益的公共利益属性已获得法定确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通过确立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经济补偿、强制社保等劳动者基本权益,已将劳动者个体权利确认为“经由法定化的群体性权益集合”。这些规范内容不仅具备鲜明的公共政策性,更因其不可让渡、不可放弃的强制性特征,而具备了司法可诉性的基础。也就是说,劳动公益诉讼并非在既有法律体系之外另起炉灶,而是通过司法机制激活已有规范的制度潜能,使其从文本规范转化为“现实秩序”。在这一意义上,劳动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不仅在于争议发生后的救济,更在于通过司法强制实现“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修复”的完整治理闭环。
对照已有的公益诉讼框架,劳动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不能简单复制消费或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相较于消费领域“信息不对称型”侵权或环境领域“生态系统连锁反应型”侵权,当前,劳动领域的侵权呈现出组织化、算法化、结构性强等特征。用工主体往往通过层层外包、技术隔离等方式,将劳动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群体,其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更强于传统合同违约。这种差异决定了劳动公益诉讼在举证机制、损害计算、责任形式、原告顺位等方面,必须进行差异化设计。例如,在证据控制方面,平台企业掌握考勤、工资、算法逻辑等关键数据,具有较强的信息优势。对此,劳动公益诉讼应引入“举证责任倒置”与“数据强制披露”机制,由用人单位承担合规性证明责任,检察机关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提供原始数据,拒绝或伪造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建立劳动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充分发挥我国完备健全的工会组织体系的作用,通过“工会前置”和“检察兜底”构建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我国工会具备代表劳动者利益的法定身份与组织基础,也具备提起诉讼的能力。因此,立法可采取“工会或法定公益组织—检察机关”的二元原告顺位结构。检察机关作为补充性原告,不仅可以在无适格组织时提起诉讼,还可以发挥“督促履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度功能,推动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治理。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劳动公益诉讼可有效嵌入国家治理体系的协同治理框架。检察机关、工会、人社部门、行业协会可共建“劳动用工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企业行政处罚、司法裁判、社保缴费、工伤事故等数据的实时交换与动态评级。对于诉前磋商阶段主动整改并达成协议的企业,检察机关可出具《整改确认书》,人社部门提供合规指导,行业协会将其整改方案上升为团体标准,促进形成“司法确认—行政指导—行业自律”的良性循环。检察机关还可就个案中暴露的立法空白或监管盲区,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从“个案救济”走向“规则再造”。
综上,劳动公益诉讼制度能够通过司法机制激活劳动基准的强制力,通过检察权撬动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通过赔偿金信托机制实现资源再分配,构建起一种兼具矫正性、预防性与分配性的新型劳动关系治理机制。此项制度探索不仅是对传统劳动法治的修补,更是一场以“公共利益”为核心范畴的规范体系再造。在数字时代,劳动不再是单纯的合同交换,而是嵌入算法、平台、资本与国家治理之间的综合性社会关系。劳动公益诉讼制度正是对这一现实的系统回应,不仅能够为劳动者提供超越个体的制度性保护,更能在国家治理层面推动实现“以少量司法投入提升海量劳动权益”的社会治理效果。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