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迎来创刊40周年,并对经典报道进行回顾。其中,海淀法院审理的“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案”入选。
1995年
追踪卡式炉爆炸毁容
见证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案

回顾
1995年3月8日,17岁的北京女孩贾国宇和家人在一家餐厅吃火锅时,火锅下燃烧着的卡式炉突然发生爆炸,花季少女惨遭毁容。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认定,是卡式炉质量不合格导致爆炸。
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贾国宇损伤为面部、双手烧伤。治疗后伤情稳定,遗留面部及双手片状疤痕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影响。贾国宇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丧失率为30%。
为了给女儿讨说法,贾国宇的父亲将涉案餐厅、气雾剂及卡式炉生产厂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23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160余万元。这是我国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首起诉讼。
贾国宇的父亲提起诉讼后,1995年8月14日,《中国消费者报》1版刊发《卡式炉爆炸,毁了少女一生,贾国宇等依法索赔230万元》,对该案进行跟踪报道,见证了中国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案的审理及判决过程。
主审该案件的法官陈继平在2013年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回忆,上个世纪90年代,海淀法院审理了多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受当时法律法规局限,很多民事案件都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来判决,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没有先例。在该案审理中,他一方面对受害者抱有同情,另一方面也感觉到了压力,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陈继平和审判团队研究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比了《民法通则》,找到了残疾赔偿金的概念,并尝试在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前将其纳入残疾赔偿金范畴。
1997年3月15日,贾国宇案开庭宣判。判决书称,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确定,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其通常表现为人格形象与人体特征的毁损所带来的不应有的内心卑屈与羞惭。贾国宇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烧伤造成的疤痕对其容貌产生明显影响,给其精神造成的损失是终生的,甚至将导致其心理情感以及思维行为的变异,必须给予抚慰和赔偿。故判决卡式炉生产厂家赔偿贾国宇治疗费等17万余元,以及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残疾赔偿金10万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
影响
首例精神损害赔偿案经《中国消费者报》等媒体报道后,在全国掀起巨大反响。从那天起,精神损害赔偿走到了前台。
判决后,该案件被归纳为实现了三个突破:一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突破,主要指法院认定了权利主体健康权受侵害后有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判决给予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二是判决书论证方式的突破,法院不再以传统简单、高度概括、模式化方式论述,而是采取了将逻辑推理、法理精神和情感因素等综合考虑予以分析的论证方式;三是社会平均寿命的采纳,在对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后进行赔偿的标准上,采取了社会平均寿命年限作为合理依据,使受害者利益得到更大程度上的保护。
自贾国宇案件后,全国陆续出现了类似判例。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残疾赔偿金的规定做出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被业界称作是“中国人格权司法保护的第二个里程碑”。至此,为精神损害赔偿寻找法律依据不再是让法官们头疼的事。
2013年10月25日颁布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相应规定。这意味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写入了精神损害赔偿,更赋予了消费者就精神损害索取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极不健全,理论界认为人的生命价值、人格尊严不能用金钱估价,长期否认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并没有直接指明精神损害赔偿。而贾国宇在人身伤害范畴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突破了人格权领域的赔偿范围。
回看这起30年前的案件,正是贾国宇当时敢于站出来维护自身权益、法官敢于创新审判,让精神赔偿这个词家喻户晓。
如今,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概念已经深入人心。家庭装修不环保,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照相馆洗坏了老照片,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赔偿数额究竟应该是多少?仍然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
(文章原载于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