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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6旬老人因抢劫、强奸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出狱9年后又在自家小区门口诱骗

河南郑州,6旬老人因抢劫、强奸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出狱9年后又在自家小区门口诱骗同一小区7岁小女孩到小区花园玩耍,利用与小女孩独处的机会,将手伸进小女孩的衣内实施猥亵,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小女孩家属不服,认为判得太轻,申请抗诉! 据悉,6旬老人殷某曾在2012年因犯抢劫、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6年刑满释放。 2025年2月4日下午,殷某在自家小区门口逗留时,看到邻居家7岁的小女孩又起了歹心,诱骗对方到小区花园玩耍,期间,见四下无人,利用独处的机会,将手伸入小女孩的衣内实施猥亵。 随后,小女孩反抗而后逃离并将自己的遭遇告诉家人,小女孩的母亲当即便报了警。 报警次日,警方将殷某抓获,而后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殷某立案调查,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随后检方审查起诉后对殷某提起公诉。小女孩一方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殷某赔偿35万元损失。 近日,该案有了结果,法院指出殷某系有前科人员,此次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不满12周岁的儿童,性质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庭审中,殷某虽对罪名无异议,但否认部分关键事实,法院认定其当庭供述避重就轻,未如实陈述,故不予从轻处罚,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殷某有期徒刑2年。 而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法院认为,小女孩一方提出的35万元赔偿请求,因未提交证据且缺乏法律依据,没有支持。 不过对于这样的结果,小女孩的母亲并不满意,决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民事部门向法院提起上诉。 小女孩的母亲表示,自己并没有出具谅解书,法院也认定了众多从重情节,但是最后量刑却选择了最轻的。 警方抓殷某时,殷某在家躲了一天都不开门,最后是撬门进去抓的殷某,庭审时公安机关的材料中提及是将殷某抓获归案,但是最后法院认定的却是殷某系家中传唤到案,自相矛盾! 事发后,还在小区遇到殷某的家人,被殷某的家人挑衅,自己报警后,警方并没有处理。 经历这件事后,小女孩的性格变化很大,以前是个特别外向的孩子,现在不愿意与异性接触,每天也不愿意出门,晚上睡觉还经常做噩梦,哭个不停。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体到本案,小区花园很显然属于公共场所,这里的“当众”并不要求有人看到,只要有被不特定的人看到的可能即可认定为“当众”,一审法院既然已经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不满12周岁的儿童,性质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在殷某还存在具有前科等其他从重情节的情况下,至少应当判处殷某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只判处殷某2年有期徒刑确实说不过去!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1、2款也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特别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宿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具体到本案,从案情报道来看,小女孩受到的伤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如果想要获得赔偿,则需要提供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小女孩精神受损以及治疗所需费用,如果小女孩一方在一审时没有提供,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最后,不管如何!本案都再次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们,防人之心不可无! 一定要从小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教导孩子对可疑行为保持敏感,拒绝陌生人不合理的请求,明确告知孩子身体隐私部位不可被触碰,遇到侵犯需立即反抗并寻求帮助!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评论列表

用户14xxx64
用户14xxx64 3
2025-11-10 21:10
这个是五年起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