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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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9月3日早晨,被告王某林手持镰刀,在村中公路上行走,计划前往屋后采摘丝瓜。途中,原告杜某民饲养的马犬在道路北端对其吠叫,当王某林行至房屋后墙东侧时,该马犬突然冲上前欲发动攻击。为保护自身安全,王某林使用手中的镰刀将马犬砍伤。事后,杜某民为马犬治疗支付了2430元,因费用承担问题协商未果,遂将王某林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杜某民作为饲养人,未对其马犬采取栓绳等任何安全措施,任由其在公共道路活动,是导致险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王某林在面临马犬主动攻击的紧要关头,为使自己免受伤害而进行反击,其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因此马犬受伤的治疗费用应由引起险情的饲养人自行承担,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杜某民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杜某民服判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饲养人的管理责任:饲养动物,尤其是在公共区域,绝非私事,饲养人必须采取栓绳、戴嘴套等有效物理约束,这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与社会责任。本案原告的“放养”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是纠纷产生的根源。
二、公民的合理防卫边界:法律保障公民在面临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或危险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自我保护。判断防卫是否“过当”,需结合危险的性质,强敌和情境紧迫性综合考量。被告王某林在千钧一发之际,使用随手工具击退攻击犬只,属于保护自身的本能反应,手段与危险程度相当,故构不成避险过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案例:刘涛、李健民、王义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