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包头市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非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从事下列非法行为
1.未经许可非法生产、制造烟花爆竹及原材料。
2.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含通过互联网或微信经营)、储存、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
3.已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零售店,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地点实行一店一证、专店经营。严禁占道经营、流动经营、一证多点或擅自变更经营地点经营。
4.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5.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原材料。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危险品的行为。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公民个人责任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危险品,以及技术条件简陋、安全意识缺失、管理措施缺位等问题,极易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任何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行为都是埋在我们身边的“定时炸弹”,必须坚决予以铲除。
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规范经营行为,落实安全措施。广大居民要切实提高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烟花爆竹,做到不非法生产、不非法购买、不非法储存、不非法运输、不在禁放区域和时段燃放。
三、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行为
希望广大居民朋友积极向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相关部门举报涉及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行为线索。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将视情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举报电话:12345)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有上述非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或应急管理部门上缴非法物品。对拒不停止、拒不改正的,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没收非法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