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3岁男子与朋友聚餐喝酒,期间,见朋友带的一对小情侣发生口角,女方单独离开,起了歹心,跟了上去,不顾女方的拒绝,执意送女方回家,而后跟着到了女方家中后,欲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恰好此时,男子朋友打来电话询问情况,听到动静。男子因为害怕朋友报警离开。随后女子让男友报警,男子悲剧了,最终赔了女子4万元,还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据悉,2025年7月5日20时许,23岁男子蔺某与朋友张某以及张某的朋友李某、李某女友黄某一起聚餐喝酒。 期间,黄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而后叫了一辆网约车打算自行回家。 蔺某见状起了歹心,主动提出送黄某回家,虽然遭到黄某的拒绝,但仍执意以送黄某回家为由跟着黄某上了网约车。 途中,蔺某的手就开始不老实,朝黄某的腿部摸。 或许认为蔺某喝多了,也或许是碍于面子,黄某当时并没有和蔺某发火,只是将蔺某推开。 随后,两人到达黄某楼下后,蔺某还要跟着黄某回家,被黄某明确拒绝后,仍然跟随黄某进入黄某家中。 而蔺某一进入黄某家中,便开始强行搂抱、亲吻黄某,并不顾黄某的反抗,将黄某推阻拽入黄某的卧室欲与黄某发生关系。 恰好此时,张某给蔺某打来电话询问情况,听到电话中黄某的呼救声,便让蔺某停止犯罪! 蔺某起初还不愿意停止,直到听到张某要报警,连忙逃离现场。 随后,惊魂未定的黄某见蔺某逃离后,立马联系了男友李某,让李某报警。 次日,警方便将蔺某抓获!蔺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选择认罪认罚。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蔺某不顾黄某的反抗,采用暴力手段,欲违背黄某的意愿,强行与黄某发生关系,已然侵犯了黄某的性自主权,构成强 奸罪。 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便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审查后认为,蔺某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依据《刑法》第23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而后对蔺某提起公诉。 面对指控,蔺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任何异议。 不过,蔺某的辩护人认为,蔺某不是坦白而是自首; 是要与被害人黄某发生关系时,接到朋友张某的电话,听到朋友张某说要报警心生害怕,放弃犯罪行为,构成中止,而不是未遂; 此外,蔺某的亲属已替蔺某赔偿被害人黄某,被害人黄某对蔺某表示谅解。 法院这样判!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可见自首与坦白都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诉主要犯罪,区别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满足自动投案。 具体到本案,法院查明蔺某系抓获归案,并非自动投案,认为蔺某并非是自首而是坦白。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违法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简单来说就是欲为而不能为。 犯罪中止,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违法犯罪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能为而不为。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蔺某出于害怕停止犯罪,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又因法院查明同年9月25日,蔺某的亲属确实代蔺某赔偿了被害人黄某4万元,黄某也对蔺某表示谅解。 《两高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法院最终综合蔺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蔺某犯强 奸罪,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最后,蔺某因为一时糊涂,以身试法,最终又是赔钱,又是获刑,可谓是付出了惨痛代价!也再次提醒大家,色字头上一把刀! 从黄某的角度来看,也再次提醒大家,遇到侵害要第一时间拿起法律的武器,牢记忍让、妥协只会让违法犯罪分子变本加厉!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