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女子在逛街时,突然被一陌生男子扑倒,一边扒她裤子一边强吻她,女子想推开对方,可奈何对方力气很大,完全推不动,当男子嘴接触她的嘴时,她干脆一狠心,直接咬破男子嘴唇,才让男子退却,女子趁机逃脱,而法院的判决,却让女子很不满意! 事发当天下午,周女士正独自走在西安一条人流密集的商业街上,穿了件粉色毛衣、牛仔裤,准备去商场买点日用品。街上人来人往,她丝毫没察觉,身后一个男子已经尾随了她近百米。 还没等她反应过来,那人突然冲上来,从背后一把将她扑倒在地,整个人压上去,嘴就往她脸上凑,一只手死死按住她的双臂,另一只手直接去解她牛仔裤的扣子。 周女士瞬间吓懵,拼命挣扎,可对方体型远胜于她,她根本挣脱不了。就在男子嘴唇贴上来的瞬间,她猛地张嘴,一口咬住对方下唇,狠狠撕扯——男子吃痛,本能松手,她立刻大声呼救。 周围路人被惊动,男子见状慌忙起身逃跑。周女士瘫坐在地,浑身发抖,缓了好一会儿才报了警。 警方调取监控,发现男子尾随过程清晰,但因天色偏暗,无法辨认面部。关键突破口,正是周女士咬下后留在嘴边的那点血迹。经DNA比对,迅速锁定嫌疑人蒋某某。 案发后,周女士出现严重心理创伤,整夜失眠,不敢独自出门,见到陌生男性就会心慌手抖,不得不开始接受心理干预。 法院审理后认定:蒋某某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周女士无法接受:对方都开始脱她裤子了,明显是要发生性关系,只是因为她激烈反抗才未得逞,这不该是强奸未遂吗?怎么就按猥亵判了? 她目前正在准备材料,打算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要求重新定性。 蒋某某的行为链条非常清晰: 尾随→扑倒→压制→强吻→解裤带,动作连贯,毫无停顿, 说明其目的早已超出“猥亵”范畴, 是在追求发生性关系,只是因女子反抗强烈、呼救及时,被迫中止。 这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认定条件——不是不想继续,而是不能继续。 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已有按强奸未遂判罚的先例。 比如某地男子在楼道内扑倒女性、脱裤未遂,最终被认定为强奸未遂,判刑三年。 相比之下,蒋某某在公共场所实施同样行为,危害性更甚,却仅以猥亵定罪,确实显得量刑偏轻。 法律的意义,不仅是惩罚,更是警示。 一个在闹市敢当街扑人、扒裤的男人, 8个月后就能走出监狱, 而受害者却要用几年时间治愈心理创伤—— 这公平吗? 更值得警惕的是, 如果这类行为总以“未得逞”“情节较轻”为由轻判, 会不会变相鼓励某些人: “只要不成功,代价就不大”? 周女士咬破对方嘴唇才逃过一劫, 这不是“勇敢”的胜利, 而是“自救”的悲哀。 我们不该让每一个女性, 都靠流血、受伤、搏命, 才能保住自己。 希望这起案件能被重新审视。 不是为了加重惩罚, 而是为了让法律真正看见女性的恐惧, 让施暴者知道:动了邪念,就要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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