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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李女士和婆婆某天下午散步时突然尿急,因婆婆是附近小区业主,常参加社区活

浙江杭州,李女士和婆婆某天下午散步时突然尿急,因婆婆是附近小区业主,常参加社区活动,便带她去了社区康养中心上厕所。当时康养中心门虚掩着,两人没多想就进去了。可几天后,康养中心在她家和小区门口贴了《告业主函》,说她俩强行开门,用不对外开放的卫生间,没关水龙头致损失3到5万。要求李女士赔偿3到5万。李女士坚称门当时开着,自己也关了水龙头,怀疑被故意栽赃,李女士的丈夫查看监控后,发现诸多疑点。 李女士看到张贴的《告业主函》时,整个人都懵了。 她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就是正常去上了个厕所,怎么就惹出这么大的麻烦,还要赔这么多钱,她觉得康养中心是在故意栽赃陷害。 李女士的丈夫得知此事后,也觉得事情不对劲,他先来到康养中心,要求查看事发当天的监控录像。 在查看监控的过程中,李女士的丈夫发现了诸多疑点。 监控显示康养中心的门,如果锁上,是根本无法强行推开的,门是那种有特定密码开启方式的,需要钥匙或者特定的密码操作才能打开,不存在强行开门的情况。 而且,康养中心开放的时间段里,明确包含了事发时段,也就是说,在李女士和婆婆进去上厕所的时候,康养中心是正常开放的,她们根本不算非法闯入。 监控里清楚地显示,李女士和婆婆离开卫生间后,水声很快就停止了,这足以证明她们离开的时候是关了水龙头的,根本不存在没关水龙头,导致被水淹的情况。 康养中心提供的所谓漏水视频,也存在很大的疑点,视频里的画面模糊不清,根本无法确定漏水的具体位置和原因。 而且,康养中心也拿不出当时的水表数据,来证明是因为李女士她们没关水龙头才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 康养中心在小区门口和李女士家门口张贴《告业主函》,写明李女士和婆婆全名并虚构事实,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李女士她们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康养中心在公共区域张贴《告业主函》,写明李女士和婆婆的全名,还虚构一些事实。 全名属于个人私密信息,康养中心这种行为,使得李女士她们的个人信息被不特定多数人知晓,打破了她们私人生活安宁的状态,侵犯了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在这件事中,康养中心首先要停止继续张贴《告业主函》这种侵权行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要撤回已经张贴的函件,消除影响,让不实信息不再传播。 同时,康养中心应该向李女士她们赔礼道歉,恢复她们的名誉。 从法律的角度看,康养中心作为公共场馆,在开放时间段内门虚掩着,李女士她们进去上厕所是完全合理的行为,根本不存在非法闯入的问题。 而且,监控已经证明她们关了水龙头,康养中心又拿不出水表数据等有力证据,怎么能要求她们赔偿3到5万呢? 依据上述法律分析,康养中心大概率会被判停止侵权、撤回函件、赔礼道歉,若李女士有精神损害证据,还可能需赔偿精神损失费。 李女士要求康养中心撤回函件、赔礼道歉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不论换做谁是李女士,遇到这种被无端指责还要赔偿巨额费用的情况,会怎么办呢? 是选择忍气吞声,还是像李女士一样,积极寻找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呢? 在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会遇到类似的不公平对待,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选择沉默,而应该勇敢地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李女士一家在积极整理各种证据,他们已经收集好了监控录像、康养中心的开放时间表等相关材料,准备通过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希望能还他们一个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