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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用人单位未签合同,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邵可强通讯员王惠姗

使用微信安排工作、提供直播设备、约定工资标准却未签劳动合同——这种在新型就业形态中常见的情况,能否认定成立劳动关系?近日,郑州航空港区法院审结的一起网络主播劳动争议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4年3月初,张某经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介绍,入职某食品公司担任网络主播,主要负责销售凉皮、零食等食品。工作期间,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产品资料、直播素材,安排其出差进行直播活动,并提供专门的直播场地、设备和账号,张某按要求完成直播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同年4月下旬,张某离职。因协商支付劳动报酬未果,张某将某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3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展开激烈辩论。某食品公司主张,网络主播行业用工形式特殊,张某处于“试用期”且直播效果未达预期,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张某则当庭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工作录音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业务,且双方约定了明确的工资标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一是主体资格合法。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二是具备用工实质。张某接受公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使用公司提供的场地设备,从事公司主营的业务活动,且公司承诺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三是具有从属关系。张某按照公司指令工作,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判令某食品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2万余元。

无论用工形式如何变化,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始终是看双方是否具有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关系,而非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官提醒,建议劳动者入职时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薪酬等关键条款;妥善保存工作安排、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防范劳动争议风险。在被拖欠工资离职时,应明确告知用人单位理由并留存沟通记录。

建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以试用期为名规避签订合同义务;超过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依法规范用工行为,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