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被告人吴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与被告人吴某约定合伙盗窃摩托车。凌晨3时许,二被告人在某居民楼下盗得一台摩托车后,随即驾驶所盗摩托车逃离现场。销赃未果后,被告人杨某保管该摩托车并停放于某车棚内。被害人刘某当日发现摩托车被盗后立即报案,本案案发。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980元。2025年6月23日、7月6日,被告人吴某和被告人杨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涉案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人刘某。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因犯盗窃罪,于2024年4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吴某因犯盗窃罪,于2024年8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判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