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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13岁女孩打小被遗弃,由养父母抚养长大,初中辍学后,先被朋友及其男友以

山东临沂,13岁女孩打小被遗弃,由养父母抚养长大,初中辍学后,先被朋友及其男友以“挣钱”为名带去KTV陪酒,继而反复“洗脑”,引诱从事非法卖Y活动。女孩曾两次拒绝,却抵不住对方软硬兼施。期间,朋友的男友负责联系嫖 客、安排酒店,带着女孩辗转于多处出租屋和民宿,朋友告诉她,第一次交易对方支付了上万元,但只分给她几百元。案发后,警方调查发现,女孩可能被介绍卖Y三次。然而,法院仅认可介绍人有一次违法行为,判处缓刑。家属对此无法接受,警方明明说案卷里记录得清清楚楚有三次,法院却说证据不足。   据悉,在2010年11月,一对年近五旬的农民工夫妇在工地遇到了一对年轻男女,对方以“临时有事”为由,将一个襁褓中的女婴托付给夫妇照看,却从此消失无踪。   这个被遗弃的女婴后来有了名字鲁婷婷,由于鲁家夫妇文化程度有限,抚养婷婷的责任逐渐落到了他们的儿子鲁峰肩上。   尽管鲁峰以“叔叔”自称,但在婷婷心里,这个始终关心她生病、学业的男人才是真正的父亲。   小学时期的鲁婷婷成绩优异,但2023年升入镇初中后,仅仅就读一两个月,她便坚决辍学,整日与厌学少年厮混,彼时鲁婷婷刚满13周岁。   后来,鲁婷婷的朋友武某及其男友贾某鑫以“挣大钱买新衣”为诱饵,先带她去KTV陪酒,继而威逼利诱其卖Y。   贾某鑫等人告诉鲁婷婷,在提供服务时,要谎称已满18岁,而且,鲁婷婷第一次服务就收了上万元,却只分鲁婷婷几百,连吃饭都要鲁婷婷付钱。   2023年12月9日凌晨,贾某鑫与武某共谋,明知鲁婷婷未成年仍介绍其向孟某卖Y,贾某鑫协助在酒店开房后,鲁婷婷以200元价格提供了特殊服务。   期间,贾某鑫等人带着她频繁更换出租屋和民宿,显然在刻意规避侦查。   2023年12月11日,鲁峰回老家时震惊地发现,婷婷已失踪一周多,通过婷婷的朋友赵欢,他得知22岁的贾某鑫与其女友武某可能涉刑事案,当即报警。   2023年12月14日晚,警方在一处出租屋找到鲁婷婷、贾某鑫和武某。   审讯中,警方从手机聊天记录发现,鲁婷婷自称被引诱卖Y三次,每次金额远超200元,总额可能达上万元。   后来,检方以介绍卖淫罪对贾某鑫提起公诉,奇怪的是,警方录音确认侦查笔录记载了三次卖淫,强调“材料已完整移送”,而检察院却称卷宗“仅有200元交易记录”。   法院最终仅认定单次200元交易,理由是“公安机关移卷仅载明该次交易”。   法院认为贾某鑫初犯、坦白认罪、22岁“可塑性强”,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罚金5000元。   对于判决结果,鲁婷婷家属认为判罚过轻,提起上诉,但法院以过了上诉时限为由驳回。   鲁婷婷家属继续申请再审,但法院称鲁婷婷家属没有资格。   目前,鲁婷婷家属已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暂无反馈。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法院对贾某鑫的定罪量刑是否适当?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Y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家属方及鲁婷婷本人陈述均强调,她是在武某和贾某鑫的反复洗脑、劝说下才同意卖Y,如果这一情节被证实,贾某鑫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引诱卖Y”。   然而,检察院在公诉时未指控贾某鑫“引诱”,可能是基于证据考量,但这一情节将直接影响量刑。   鲁峰家属之所以认为判处缓刑过轻,主要原因是,鲁婷婷案发时才13周岁,在符合引诱的前提下,对贾某鑫的基础判罚就在5年以上,除减刑外,不符合适用缓刑。   此外,鲁婷婷系未成年人,即使不构成“引诱幼女卖Y”,介绍未成年人卖Y亦属从重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判罚值得商榷。   2、鲁婷婷“三次卖Y”为何仅认定一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奉行“证据裁判主义”,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且证据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   警方录音明确表示,侦查阶段鲁婷婷的笔录中提到了三次,且相关线索已载入案卷。   从法院和检察院的回应看,他们声称移送到审判环节的案卷材料中,只有关于“200元一次”交易的完整证据链。   这就产生了矛盾,是侦查机关未将全部证据材料移送审查起诉?还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筛选掉了部分事实?抑或是法院对证据的采信标准过于严苛?存在疑问。   3、家属“无权申诉”这个说法对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本案中,鲁峰作为鲁婷婷的近亲属,完全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资格,法院工作人员对其“没有资格”的答复,涉嫌错误理解或不当解释。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