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谭某原系五指山市某超市的出纳,她扣下超市转账给她的3000元代发工资未发放给员工。超市要求谭某返还3000元但遭其拒绝,遂将谭某告到五指山市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谭某曾供职于原告五指山市某超市,任出纳一职。2024年9月15日,原告将员工工资25万元微信转账给谭某,由谭某发放给各员工。谭某在领取款项后,于2024年9月15日将员工黄某的工资726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发放给黄某,李某的3000元工资并未发放给李某,谭某庭审中对此亦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被告谭某自认其在任职原告方出纳一职时,将原告方转给谭某,由谭某代发的员工李某工资3000元扣下未发放给李某,即谭某获益,原告五指山某超市受损,且获益和受损间有因果关系,谭某不返还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受损人即本案原告有权请求谭某返还。对原告主张谭某返还其代发的员工工资3726元的诉请,谭某已举证证明于2024年9月15日将员工黄某的工资726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发放给黄某,对原告该项诉请,法院仅支持返还300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法院经过审理,于日前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五指山某超市返还其代发的员工工资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记者杨作品编辑程偲林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