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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酒后救人溺亡,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拒,法院判了!

上海的王女士在与同事聚餐饮酒后

为救同事不幸溺亡

王女士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却以王女士溺亡时

处于醉酒状态为由拒赔

老两口无奈诉至法院

记者从徐汇区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事发当天,王女士聚餐饮酒后,与一名同事同行而归。途中,两人为寻找落水物品来到了河滩边,同事不慎滑落水中。王女士见状,在水中站立移动试图拉住同事,但未能成功。王女士爬上岸后,再次返回水边试图救人,仍营救未果。最终两人均不幸落水溺亡。

鉴定结果显示,王女士死亡时处于醉酒状态,死因是溺亡。因王女士生前所在公司曾为全体员工投保团体保险,王女士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却遭公司拒赔。

老两口认为,女儿直接死亡原因为溺亡,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于是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及利息。

保险公司则认为,王女士死亡时处于醉酒状态,且溺亡处水深超过2米,两点皆为涉案保险合同约定免责条款,因此拒绝理赔。

庭审中,保险公司援引了“醉酒”和“高风险活动”两条免责条款,认为“醉酒后发生事故即免责”属于“醉酒免责”,将“2米水深高风险活动”解释为任何在2米水深中进行的行动。

“针对涉及醉酒+溺水的多因链条,本案适用近因原则,认定王女士的救助行为作为独立介入因素已经中断了其醉酒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已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涉案保险合同系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对于“醉酒免责”应明确免责仅适用于醉酒直接导致保险事故的情况;对于何为“2米水深高风险活动”,保险公司的观点已经属于扩大解释,不应采纳。

徐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因救助他人而落水,其救助行为已经中断其醉酒与死亡之间的因果联系,应以因救助他人而落水作为王女士死亡的近因,该近因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

承办法官表示,王女士为救落水同事而溺亡,其遭遇令人惋惜,但这种善人善举值得肯定。

该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调取监控,还原事实真相,揭示王女士为救助同事而溺亡的真相,并以司法裁判认定王女士的死亡近因是救人而非醉酒,并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其不抛弃不放弃的行为,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王女士的救人行为予以肯定,也一定程度上抚慰亡者家属心灵。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作者|季张颖戴欣媛张硕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