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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一男子摆摊时和另一摊主因摊位归属问题发生了争执,对方摊主先动手打了

内蒙古包头市,一男子摆摊时和另一摊主因摊位归属问题发生了争执,对方摊主先动手打了男子三拳,在他准备继续殴打男子时,男子进行了还击,结果下手重了点,造成对方轻伤二级。案发后,公安机关发现男子有前科,所以认定男子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无视了男子正当防卫的辩解,以男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来源:内蒙古检察) 据悉,男子赵某此前因犯事被判了刑,刑满释放后为了生活,赵某就找了个地方摆摊赚点生活费。 2023年7月6日,赵某摆摊摆得好好的,男子张某突然推着电动三轮车停在赵某的摊位前,要求赵某把这个位置让给对方。 赵某明白张某是想抢位置,但又不太想惹麻烦,于是话都没说直接把车给挪了一点,腾出一点位置给张某。 可张某却不乐意了,见赵某直接无视自己,感到十分没面子,于是冲上去抓住赵某的衣服,对着赵某的脸就是三拳。 赵某没想到张某如此霸道,在看到张某还准备继续动手时,赵某立即进行了格挡反击,很快二人便扭打在一起。可谁知张某就是个花架子不禁打,赵某没几下就把张某给打伤了,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赵某没想到,正因为自己的还手行为,导致生活全乱了。他也不敢再摆摊,怕惹麻烦,只能回老家种地。原本打算靠摆摊挣点钱的,这下彻底没戏了,生活也陷入困境,心里压力更大。 因为在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赵某多次审问。在发现赵某有犯罪前科,且与张某存在互殴行为后,认定赵某主观上具有泄愤的故意,所以认定赵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4年6月3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事实时,发现了一丝问题。 后检察院召开了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和律师到场听证,且将张某和赵某的整个动手过程一帧一帧分析,还原了整个案件的事实。 从监控来看,张某的抢摊位行为是双方矛盾爆发的起因,且是张某先动手攻击赵某。在对方没有停手的趋势下,赵某才进行了反击,致张某受伤。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时,实施防卫性反击,才能认定正当防卫。 张某在连打了赵某三拳后,准备继续实施殴打时遭到了赵某的反击,随即二人扭打在一起,这符合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的特征。 此外《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中对于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也作出了明确指示,需要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检察院认为,赵某在反击张某时,同样是赤手空拳,其与张某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相差不大,也没有明显的过激行为,在张某被制服后,赵某也停了手。 同时,检察院认为赵某的行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没有给张某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结果。轻伤并不属于重大损害。 最重要的是,检察院认为,赵某虽然有前科,但并不代表有前科的就一定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这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 经过讨论,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听证人员均认为赵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因此,检察院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故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 对于这一决定,对赵某来说无疑是天大的好消息,不起诉决定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是不同的。不起诉决定相当于没有任何犯罪事实,也不会留下刑案记录。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注:打架图片中人物非本案当事人,仅做配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