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法院调解离婚,拖欠抚养费至今,此时起诉是否适用婚姻篇司法解释2?
第十七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5年2月1日生效。
咨询了一些律师说法不一:
1子女已经成年,此时起诉到底是应该以子女的名义起诉还是拥有抚养权一方起诉?
2有没有法不溯及过往的问题?
3如果有法不溯及过往的问题,是按照现在的司法解释还是以前的,还是说分段,比如25年2月之前的按照之前的法律法规,之后的按照之后的法律法规?
4如果是按照现在的婚姻篇司法解释2,是不是只能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数额追讨?
可以起诉,有法律依据。具体情况可以看我在公众号上写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