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周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1月至2月,张某、周某因手头紧,两人合议以拉车门方式盗窃财物。二人两次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他人车内盗窃香烟、手机、现金等财物。盗窃过程中,二人没有明确分工,全程共同协作,盗得财物用于共同开支。盗窃财物共计16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周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张某盗窃的部分财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被告人张某、周某应予退赔。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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